ST长油今日重返A股 机构点评:盈利能力恢复使其涅��

来源:金融界基金 2019-01-08 09:08:15

摘要
今日,ST长油(行情601975,诊股)将在上交所重新上市交易,成为退市后重新上市第一股(股票简称仍为“ST长油”,股票代码则为全新的601975),公司总股本50.23亿股。有分析认为,ST长油重新上市是重新上市制度实施以来的首次实践,为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提供了示范作用。因2010年-2012年连续

  今日,ST长油(行情601975,诊股)将在上交所重新上市交易,成为退市后重新上市第一股(股票简称仍为“ST长油”,股票代码则为全新的 601975),公司总股本50.23亿股。有分析认为,ST长油重新上市是重新上市制度实施以来的首次实践,为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提供了示范作用。

  因2010年-2012年连续三年亏损,长油于2013年4月21日被暂停交易,2013年,该公司继续亏损59.19亿元,触发连续四年亏损的退市红线,于2014年6月5日被退市转至全国股转系统,变身长油5。 时隔4年之后再次起航,它走过了重返A股的首次探索之旅,能够回归实属不易。据了解,退市后ST长油当即通过破产重整剥离VLCC船舶(超大型油轮)业务,在减少巨额债务负担的同时,逐步恢复持续盈利能力。

  相关资料显示,ST长油在2015年至2017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别实现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6.11亿元、5.29亿元和3.80亿元,分别实现营业收入54.79亿元、57.81亿元和37.29亿元。截至2018年9月30日,ST长油资产总额79.02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36.22亿元。

  退市后的破产重整

  退市后的ST长油这几年一直忙于破产重整,经过了三年的整顿,在未改变主业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ST长油也逐步恢复持续盈利能力。 ST长油重新上市报告书显示,2018年1月份至9月份,公司已实现净利润2.23亿元。在当前市场和经济环境下,公司方面预计2018年10月份-12月份将实现净利润0.71亿元,2018年全年将实现净利润2.94亿元。

  2018年6月4日,ST长油正式向上交所提交重新上市申请。重新上市制度是退市制度中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由沪深交易所在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建立,于2014年进一步完善,其主要目标是要建立起“能上能下”的市场机制,为已退市的公司,在其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显著改善后,提供重新上市的路径。

  但能达到重新上市的条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满足一系列的重新上市条件。例如,过去三年盈利、过去三年审计报告标准无保留意见、现金流量和营业收入要达到一定金额、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及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对IPO公司的要求基本一致。

  据了解,在ST长油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后,上交所抽调了法律、会计和行业专业人员进行初审。经过对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文件的全面审核,前后发出多轮反馈意见,要求公司予以补充披露、具体落实。此后,以外部法律、会计等专家组成的上市委员会对公司重新上市进行了审议。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如果只是通过变更实控人、主业等手段,在形式上、数字上达到部分重新上市申请条件,但公司主业不够扎实,仍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也未建立有效公司治理,其在实质上仍不符合重新上市条件。上交所也将坚决杜绝制度套利行为,对于一些经营空壳化、僵尸化,主营不突出的公司,将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同意其重新上市。

  此次ST长油的重新上市打通了公司上市、退市、重新上市的通道,对市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ST长油能重新上市并不代表所有的退市股都可以重新上市。就如上交所所言,将坚决杜绝制度套利行为,对于一些经营空壳化、僵尸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公司,将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同意其重新上市。

  机构点评:

  盈利能力恢复使ST长油涅��重生

  巨丰投顾投顾总监郭一鸣表示,就我国当前的政策而言,重新上市的要求比较高,所以此前许多的退市企业都未能重新上市成功。而ST长油得以顺利重返A股,主要得益于在其主营业务、控股权和管理层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盈利能力不断提高。

  太平洋(行情601099,诊股)证券财富管理中心首席投顾郭树华认为,ST长油能重新上市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并不适合所有的退市股。“ST长油退市前正好遇到其自身的资产规模扩张期与下行的行业过剩行情交合,才出现了连续亏损的局面,随着自身问题的不断解决与行业整体的逐步复苏,ST长油的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得以恢复,自然可以重新参与到资本市场的大舞台。”郭树华指出,只有通过大股东的积极应变、管理者的自我反省,才能使退市公司真正做到脱胎换骨、浴火重生,获得重返A股市场的机会。

  另外公告显示,交易所对ST长油重新上市进行了一些特殊的制度性安排,例如重新上市首日即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投资者买卖股票需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重新上市首日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公司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需要临时停牌。

  郭一鸣认为,特殊的制度设置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股价大幅波动,出现过度套利,保护投资者利益。

  郭树华指出,A股素来有“炒新”传统,交易所加强制度性安排正是为了抑制市场疯狂的“炒新”冲动,减少中小投资者损失。此外,对于重新上市的公司而言,上市之后的交易环节也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环节,如果短期价格波动剧烈,将不利于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因此严格的制度性安排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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