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私募来了!已有私募备案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
摘要 第四类私募机构类型已经落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显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玉皇山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金晟硕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类型已经显示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具体来看,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2日,
第四类私募机构类型已经落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显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玉皇山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金晟硕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类型已经显示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
具体来看,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2日,2014年4月1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45亿元,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浙江玉皇山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2日,2015年1月7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1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知名期货大佬施建军,其此前为永安期货总经理,后“奔私”加入知名私募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这两只私募明显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登记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而珠海横琴金晟硕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称为首只新成立的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
备案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2日,备案于2019年2月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晔。
2018年8月29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正式明确了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自2018年9月10日起,拟申请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在线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符合要求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申请变更登记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协会在办理通过后会变更公示该机构管理人类型。
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此前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如有续期的,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
在此之前,私募机构的登记主要体现为三类,一是证券类;二是股权类,包括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管理人;三是其他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