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私募直连券商重放开,万亿私募资金望入市

来源:证券时报 2019-02-02 09:05:02

摘要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因股市异常波动被叫停的量化私募系统(程序化交易)直连券商,将重新可行。此前已有相关消息在市场上流传,部分券商已在推进相关业务,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举将对A股流动性带来一定利好,并有利于提高量化私募相关策略的效率。根据《规定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因股市异常波动被叫停的量化私募系统(程序化交易)直连券商,将重新可行。

此前已有相关消息在市场上流传,部分券商已在推进相关业务,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举将对A股流动性带来一定利好,并有利于提高量化私募相关策略的效率。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作为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充分评估接入需求合理性,全面核实投资者资质条件,完整验证相关系统功能;在接入过程中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外部接入始终保持合规、安全、稳定的状态。

证券时报记者梳理出以下五方面的要点:

1.规定所称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提供信息系统接口或其他信息技术手段,接入投资者交易系统并接收投资者交易和查询指令的行为。

2.证券公司是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循合规审慎、风险可控、全程管理的原则从事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

3.对证券公司有适格要求:近三年分类结果中至少有两年在 A 级或者以上级别; 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稳健,最近一年内未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等。

4.证券公司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投资者账户信息和交易系统进行验证,拒绝未经许可的投资者账户和交易系统接入。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协议破解、外挂依附、文件交换等其他变相方式违规接入。

5.证券公司要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全面核实投资者及其交易系统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外部接入及相关交易操作合法合规。

将进一步提高市场活跃性

重新放开量化私募直连券商,在业内人士看来是饯行“激发股市活力”方针的又一新举措。其实,在2015年以前接口是可以用的。后来股市异常波动期间,监管部门叫停了程序化交易的接口。

对量化私募管理人带来较大影响

据介绍,券商接口放开后只要量化私募管理人有自己的系统,就可以直连券商柜台,无需托管环境下的文本交互来交易,极大减小了交易延迟。

一月初,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中国私募基金行业高峰论坛上表示,截至2018年底,协会自律管理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合计50.54万亿元,占我国全社会资产管理规模的半壁江山。其中,私募基金行业一直保持了正向增长,2018年管理规模增幅达15.1%,近13万亿元,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本金,成为资本市场的中流砥柱。

伴随着股指期货逐渐松绑,在政策面持续边际转暖的背景下,市场活跃度有望提升。此前,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出席第二十三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在谈及采取措施加大市场活跃度时表示,现在要采取措施,使交易进一步的活跃。股指期货,三次放宽交易措施,到现在为止每天平均开仓数量限制在50手,这个还不够。证监会考虑增加做多做空品种,进一步放开股指期货日开仓数量限制。

对证券公司有五大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从事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的证券公司的要求,主要包括:

1.近三年分类结果中至少有两年在 A 级或者以上级别;

2.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稳健,最近一年内未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

3.建立完备、清晰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配备充足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及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5.具备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风险识别、监测、防范能力。

证券公司近三年分类结果中至少有一年在 A 级或者以上级 别,近一年经纪业务交易手续费净收入中特殊法人机构占比超过 50%; 且近三年信息技术投入考核值平均排名位于行业前 20 名的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规定限制。

证券公司可以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且自身存在合理交易需求的专业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末管理产品规模不低于 5 亿元,且接入的产品应当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意见要求证券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及信息系统,要具备交易行为实时监测及风险事件处理功能。要求证券公司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投资者账户信息和交易系统进行验证,拒绝未经许可的投资者账户和交易系统 接入。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协议破解、外挂依附、文件交换等其他变相方式违规接入。

意见规定不得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 一是近三年发生证券期货市场场外配资、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将交易系统转让、出借给第三方使用或为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务;三是被纳入投资者失信名单;四是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将全面核实投资者资质条件

意见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开展尽职调查,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全面核实投资者及其交易系统下列信息:

1.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资金来源、近三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等;

2.投资者交易系统的架构、功能设计、交易数据处理流程、数据留存机制、网络拓扑、系统部署物理位置以及交易终端信息等;

3.投资者产品管理模式、账户信息、产品结构、权限分配、风险控制情况等;

4.投资者交易系统实际使用人的身份信息、使用地点等。

此外,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了解投资者交易策略、交易品种、交易频率、交易周转率等交易关键要素,充分评估投资者交易行为对证券市场秩序、信息系统安全的影响。交易关键要素发生重大改变的,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评估。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前,应当建立与生产环境一致的仿真测试环境,确认投资者交易系统能够稳定运行、交易关键要素符合预期。

投资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 入服务,应当与投资者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下列事项:

1、投资者应当承诺不得将交易系统转让、出借给第三方使用或为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务,不得借助证券公司提供的接入服务违规出借账户或者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2、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接受证券公司的实时核查和定期检查。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材料,相关信息或系统功能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当及时告知证券公司并补充提供材料;

3、投资者应当在协议期限内真实、准确、完整记录交易系统使用情况,妥善保存交易处理日志、交易终端信息等记录,并按照证券公司风控管理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4、资者交易发生重大异常,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公司可以采取限制接入、暂停接入、终止接入等措施防范风险传导。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