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资产配置基金 私募FOF起航

来源:刘宇阳 2018-09-10 11:52:50

摘要
酝酿已久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设立于近日终于有了结果。8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十五)”),对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解答。有私募机构人士认为,问题解答

酝酿已久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设立于近日终于有了结果。8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十五)”),对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解答。有私募机构人士认为,问题解答(十五)的下发,或将使得资产配置类私募产品形态明确为私募FOF(基金中的基金),而未来多数的私募FOF产品也有望以资产配置类私募的方式得以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是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外新增的第四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而这一类型的提出并不是空穴来风。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此前部分私募管理人已经在资产配置方面开展了相关的私募FOF业务,但从管理人分类来看,大多体现为股权或其他类管理人。且一直以来,私募FOF的形态和分类并不清晰,行业内也没有统一标准。

除行业现象外,监管层也加大力度推进私募管理人新类型的设立。据了解,今年3月中基协强调,将研究增设“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类型及相应的私募基金类型,待有关实施细节明确后,尽快对外发布相关登记备案要求。

私募排排网研究部总监陈伙铸表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这一新类型的设立有利于形成资产管理行业多层级的架构体系,规范行业的发展,促进行业更加细化的专业化管理;满足专业私募基金投资者对所投私募基金配置大类资产的现实需求,丰富市场的产品选择。同时,也将扶持推动私募FOF等专业性强的机构发展。

在申请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方面,问题解答(十五)表示,自2018年9月10日起,拟申请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在线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应当符合除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稳定性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要求。

尤其在实际控人方面,问题解答(十五)强调,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一家已经成为中基协的普通会员;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包括一家在中基协登记三年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该管理人最近三年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5亿元,且已经成为中基协的观察会员。此外,问题解答(十五)还提出“一控”要求,即同一实际控制人仅可控制或控股一家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

对此,陈伙铸强调,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门槛相比证券和股权等私募基金管理人更高,总体而言,是为了提高管理人的专业性,防止目前市场鱼龙混杂的局面出现,形成良好的多层级资本市场;真正做好资产配置,让专业人员做专业的事,更加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和我国金融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钜阵资本副总裁李伯元也表示,针对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申请的高门槛,目前只有两类机构满足,一类是大型金融机构,即中基协普通会员新设立的私募机构,另一类是由现有规模较大的私募机构新设立。而中小型私募或私募FOF机构虽有变更需求,但大部分都无法满足申请条件。

在他看来,私募管理人新类型的设立短期内可能对行业影响不大,由于管理人和产品的准入门槛都比较高,因此大型金融机构发展资产配置业务将会有较大优势,而且对私募FOF会有一定影响,具有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的私募FOF机构有望取得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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