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CDR落地再迈步 中国结算征求登记结算细则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5-22 08:15:35

摘要
继5月4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5月21日,中国结算就《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登记结算细则》)向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一项重要的配套规则,《登记结算细则》的出炉也意味着中国存托凭证(CDR)距离正式落地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继5月4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5月21日,中国结算就《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登记结算细则》)向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一项重要的配套规则,《登记结算细则》的出炉也意味着中国存托凭证(CDR)距离正式落地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如果说证监会的《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是对存托凭证发行上市、存托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全面安排,那么,《登记结算细则》则是针对CDR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后方”具体业务给予明确规范。

登记与存管细则

《登记结算细则》明确,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的认购和交易等,应当使用A股证券账户。存托凭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中国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将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存托凭证的所有登记申请人,包括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持有人,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存托凭证登记的主体,都采用申报制,审核权归中国结算。

单就存托人方面,内容规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前,存托人需提交初始登记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始登记,而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前,还应当先与中国结算签订服务协议。

存托人申请办理存托凭证初始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有: (一)存托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存托凭证的批复文件;(三)证券登记申请; (四)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时,若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存托凭证,中国结算会根据存托凭证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而对于协议转让、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以及因协助执行等引起的其他变更登记,则另行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内容明确,中国结算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除了提供存托凭证现金红利派发、送股、配股、网络投票等服务外,中国结算的服务还包括向存托人提供持有人名册服务;向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存托凭证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等。

结算与交收细则

《登记结算细则》明确,中国结算以人民币作为存托凭证的结算货币,并实行分级结算。

对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参与人也是需要缴纳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按照债券以外其它品种的比例计收,证券结算保证金按照权益类证券品种的比例计收。

境外发行的约定

据悉,正在推进的“沪伦通”初期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此前证监会发布的《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为“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

而《登记结算细则》则明确,以集中登记、存管在中国结算的股票为基础,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涉及的账户开立以及基础股票登记结算事宜,适用中国结算有关规定。但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之间就存托凭证发行、交易进行的互联互通业务中涉及的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事宜,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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