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非法集资套路多 监管层高压打非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7-04-30 23:17:33

摘要
先来看看非法集资目前的严峻形势——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相关负责人都认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看,仅2016年,公安机关共立案1万余起、涉案金额近1400亿元,而且大要案件高发。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此类案件平均案值达1365万元,亿元以上案件逾百起。

先来看看非法集资目前的严峻形势——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相关负责人都认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看,仅2016年,公安机关共立案1万余起、涉案金额近1400亿元,而且大要案件高发。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此类案件平均案值达1365万元,亿元以上案件逾百起。

2013年-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起诉非吸案人数变化表

2013年-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起诉集资诈骗案人数变化表

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尽管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前两年案件集中爆发、急剧攀升的势头已经有所遏制。但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案件总量仍处于历史高位,大案要案频发,风险隐患大量积聚,各地存量案件化解缓慢,新发案件不断积压,化解处置压力较大。

这还没完呢,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满满的套路也是让人防不胜防!

据介绍,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纯粹“资本运作”转变,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很强,防范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

接下来,贴心的中国证券报为各位看官梳理了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1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

一、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三、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2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

一、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三、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3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

一、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二、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

三、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

四、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4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

一、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二、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三、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5私募基金非法集资

一、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6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

一、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7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

一、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二、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8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

一、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二、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三、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9“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10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

一、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二、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看到这里,各位看官是不是和中国证券报小记一样感觉脊背发凉。

对于“打非”,各相关部委也是持续出招。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25日称正研究起草《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简称《条例》),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实现对非法集资全链条、穿透式综合治理。目前《条例》送审稿已征求地方和部门意见,法制办会同银监会正在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另据透露,相关部门将于5月至7月组织各省(区、市)政府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对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租赁、房地产、地方交易场所等行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重点领域、主体,开展一次全面风险排查,有效减少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

另外,为了防范陷阱,咱们自己也得提高意识啊!来来来,一起和中国证券报小记默念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参考宣传口号,100遍!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6、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7、你图人家的高息,人家图你的本金。

8、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9、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0、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1、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12、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最后的最后,有句老话说得好: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看官们,对于那些所谓的“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高收益保本理财”,一定要擦亮双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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