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范私募性质区域性股权市场

来源:法制日报 2017-02-04 08:28:21

摘要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会称,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知》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作出专门的制度安排,是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会称,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知》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作出专门的制度安排,是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纲领性文件。

区域性股权市场由地方政府监管

在监管体制上,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省级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省级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省级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透露,证监会将根据《通知》的要求,抓紧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按程序发布实施;将各运营机构及有关机构的信息系统与证监会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及时了解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

主要服务省级区域内中小微企业

《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定位是,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一般称为“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所”、“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

按照《通知》的要求,在本通知印发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尚未设立运营机构的,可设立一家;已设立两家及以上运营机构的,省级政府要积极稳妥推动整合为一家,证监会要予以指导督促。

邓舸分析说,此规定的意义在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并非完全竞争性的市场主体,目前少数省市设立了多家运营机构,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也容易引发恶性竞争,甚至酿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除云南外其他省市均已设立),挂牌企业1.74万家,展示企业5.94万家,2016年为企业实现融资2871亿元。区域性股权市场事实上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塔基”。

正是基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属地性,《通知》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对不符合该规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省级政府要按规定限期清理,妥善解决跨区域经营问题。

发行或转让证券仅限股票可转债

《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定多项底线要求。

《通知》明确,在该类市场发行或转让的证券,仅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证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转让时,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类似于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规定);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

既然是具有私募性质的股权市场,对合格投资者有要求。依《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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