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第一大案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2016-11-02 08:08:51

摘要
来源:信托圈微信公众号一个4亿元的地产信托项目,一个信托经理就分到了近1230万元的中介费。不是你的别拿,伸手必抓。甘肃信托所曝出的腐败窝案,有70后高管,也有80后信托经理。有主动自首的,也有被检举揭发的。涉案金额目前根据公开资料统计,已经超过1300万。有检察院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按照信托行业平均

来源:信托圈微信公众号

一个4亿元的地产信托项目,一个信托经理就分到了近1230万元的中介费。

不是你的别拿,伸手必抓。

甘肃信托所曝出的腐败窝案,有70后高管,也有80后信托经理。有主动自首的,也有被检举揭发的。

涉案金额目前根据公开资料统计,已经超过1300万。

有检察院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按照信托行业平均1.5个点的回扣率计算,涉案项目也高达数十亿元。

这是近几年来信托业第一大案。

过去数年,信托业涉案的还有四川信托前总裁 陈军(专栏) 、交银国际信托前信托业务总部业务二部总经理顾翌乐(1978年生)、安信信托前总裁助理栾雅钧(涉案金额近1230万元)等,背后案情可谓触目惊心,项目融资成本怎能不高?!

1、陈德萍

原甘肃信托深圳财富管理中心经理。1969年生。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4年3月21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

陈德萍2013年1月任甘肃信托深圳财富中心总经理、信托业务11部经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她利用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与甘肃一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共谋,将大庆市某房地产公司投资项目、石家庄市一地产集团项目等10个单位的信托项目,虚列成李某控制的投资公司为第三方投资顾问方、向甘肃信托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骗取投资顾问费,后将骗取的投资顾问费拆分转给不同的人,此后以上款项除了由陈德萍获得外,李某的公司也获得一些。

2012年至2013年间,陈德萍与李某某共谋,将乐山商行委托项目、开封商行委托贷款项目、德阳银行委托项目等8个单位信托项目,虚列为李某某掌握的上海两家投资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信托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骗取投资顾问费,以上款项最终由陈某萍和李某某各自分得相应款项。

法院一审认定,三人采取签订虚假投资协议的手段,共骗取投资顾问费1235万余元。

10月24日宣判后,陈德萍当庭表示上诉。

2、吴穷

甘肃信托兰州财富管理中心原副总经理、信托一部经理。1980年生。

据公诉机关指控:吴穷在担任甘肃信托业务经理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与上海弘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东共谋,在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间,将吴穷洽谈完成的上海、无锡两个项目虚列为上海弘玺作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信托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骗取巨额投资顾问费172.06万元。上海弘玺在收到投资顾问费后,黄东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吴穷140万元,黄东获得32.06万元。

利用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吴穷还于2012年间向甘肃信托谎称甘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在16笔信托业务中提供了会计咨询服务,将甘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虚列为会计咨询方,并与甘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虚假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协议,甘肃信托骗取会计咨询费16万元。甘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在扣除税费1.3万元后,吴穷实际获得14.7万元。此外,吴穷还于2011年收取与甘肃信托有业务往来的某公司法人代表丁某行贿款20万元。

吴穷表示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他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

谈及与上海弘玺的投资顾问费,对于为何在项目中虚列第三方套现,吴穷称,甘肃信托是一家国有公司,国有公司受工资总额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业务员来说,业务提成不能及时发放,为了得到自己应得的业务提成,吴穷选择虚列了第三方,通过报请投资顾问费,兑现自己的提成。

3、熊辉

原甘肃信托员工。1982年生。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察院指控,2013年上半年,熊辉在担任甘肃信托业务员期间,利用具体负责“甘肃信托-浦信卓智集合资金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兰州市城关区甘肃省政府对面“花之林”茶楼,收受兰州恒信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另案处理)现金人民币50000元,并为其在“甘肃信托-浦信卓智集合资金项目”中谋取利益。

熊辉供述:2012年12月,(甘肃信托)副董事长邵某某对我说兰州恒信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丁某某有一项浦发银行哈尔滨分行的业务,让我和丁某某合作做好,我主要负责项目上会、操作清算和资金兑付。丁某某负责跟对方银行的对接。这个项目到2013年6月才结束。甘肃信托一共支付给丁某某的恒信泰公司的投资顾问费220余万元,2013年上半年,丁某某在花之林茶楼给了我50000元,说是辛苦费。

值得一提的是,熊某受贿案,系甘肃信托业务经理吴某于2014年3月8日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自首后检举揭发。

4、邵禹斌

原甘肃信托副董事长,1975年生。

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邵禹斌在担任甘肃信托副董事长期间,利用主管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兰州市城关区甘肃省建设银行后院培训中心招待所1304室,收受兰州恒信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另案处理)现金人民币90000元,并为其在“甘肃信托-浦信卓智集合资金项目”中谋取利益。

据公开资料透露,邵禹斌获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正在查办甘肃信托相关人员经济问题的案件时,主动来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2014年4月15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称,经省检察院交办,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财富管理中心经理陈德萍、北京财富管理中心经理周刚、上海财富管理中心经理杨栓军、兰州财富管理中心经理吴穷等17人立案侦查。

除了前文所述4位有新闻报道或法院判决书外,其他人暂无最新公开消息。

近年来,信托业涉案的还有四川信托前总裁陈军、交银国际信托前信托业务总部业务二部总经理顾翌乐(生于1978年)、安信信托前总裁助理栾雅钧等。

安信信托前总裁助理栾雅钧,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平阳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另案处理)因公司经营的融资需要,经过谢某介绍,与柴某商谈融资事项,并约定按照年化融资金额的2.5%收取中介费。而后,柴某联系了包括安信信托在内的多家融资公司。同年11月,时任安信信托公司业务二部负责人的栾雅钧在谢某、柴某等人陪同下,带工作人员到平阳对该公司项目进行考察。

之后,栾雅钧告诉柴某项目可以推进。柴某遂与陈某甲联系,商谈签订居间费合同事宜。陈某甲提出要与一家公司签订该合同,柴某将该情况告知栾雅钧,栾雅钧向柴提供了朋友的公司的相关注册信息、开户行等信息。

2011年2月,栾雅钧向柴某索要50%的中介费,否则将不予推进该融资工作,柴某表示同意。即获取的中介费,被告人栾雅钧占50%、柴某占30%、谢某占20%。

2011年4月26日,安信信托公司向平阳泰宇房开公司融资的第一期资金人民币3.0363亿元到账,按照约定,陈某甲应向柴某支付首期1875万元中介费。

栾雅钧获取第一批受贿款共计人民币917.5万元。

同年4月29日,安信信托向平阳泰宇公司融资的第二期资金0.568亿元到账,同年5月9日第三期资金0.3957亿元到账,至此4亿元的信托资金全部到位。

按照约定比例,栾雅钧收受第二批受贿款共计人民币312万元。

综上,栾雅钧共计收受柴某给付的共计人民币1229.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栾雅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冻结在南京银行常州分行的10121603.94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73396.06元,均上交国库。

在此案中,一个4亿元的地产信托项目,栾雅钧一个人就分得了近1230万元。这与原甘肃信托深圳财富管理中心经理陈德萍案相比,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来自交银国际信托的顾翌乐,则是个70后。

据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至12月期间,顾翌乐利用担任交银国际信托业务二部总经理,负责本部门信托业务拓展的职务便利,为吴某甲(另案处理)在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远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融资项目中介业务中提供帮助。

信托圈注意到,吴某甲的部分证言证实:

我2007年6月进入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年底就调任交银国信公司信托业务总监,直至2010年初从公司辞职。我从公司辞职后,主要为人家公司做融资中介业务,从中收取顾问费。

2010年下半年,获得一个项目叫“阳光保险”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该项目融资方是广西远辰,该融资平台我是交由交银国信公司对外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总融资额为2.8亿元,当时我把这个信托融资业务交给我在交银国信公司原下属顾翌乐。

最后,交银国信公司决定进行该信托项目。该项目我总共从广西远辰收到的财务顾问费为2800万元。

我当时告诉过顾翌乐,在收到顾问费后会给他一定的报酬,但没有明确告诉他给他多少金额报酬及什么时候给他,在我的内心里确认大约给他280万元左右,并且也决定不是做完业务后立即给顾翌乐,我将给他的这部分的钱在之后的两年为他购买了两次理财产品。

2013年8月份,顾翌乐从交银国信公司离职后,我就通过个人账户将准备给顾翌乐的280万元及理财利息共计340多万元给了顾翌乐。

因为我和顾翌乐原先在交银国信公司就是同事,在顾翌乐在职时给他钱的话,我也忌讳是行贿。所以想在他离职后再给他比较好。

最后法院判决:顾翌乐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五千元。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四十六万三千六百元发还被害单位,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予以没收。

可以说,收取回扣在金融业几成行规。

普遍存在于提案、尽职调查、风险控制、产品设计、甚至打款等多个环节,这种潜规则无形之中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一些洽谈的项目因为最后回扣问题谈不拢而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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