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部门降杠杆 债转股试点展开

来源:金融时报 2016-10-27 08:16:24

摘要
先行先试债转股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去产能加速进行的背景下,我国钢铁、煤炭等传统行业的供需状况在今年已获得明显改善,但庞大的负债仍成为企业脱困的“一座大山”,作为去杠杆的顶层设计,中央提出“债转股”措施。日前,在中国银监会召开三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再次强调

先行先试 债转股抓紧制定实施细则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去产能加速进行的背景下,我国钢铁、煤炭等传统行业的供需状况在今年已获得明显改善,但庞大的负债仍成为企业脱困的“一座大山”,作为去杠杆的顶层设计,中央提出“债转股”措施。

日前,在中国银监会召开三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再次强调,下一步要继续有效开展企业金融债务重组,积极推进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工作,降低企业杠杆率,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先行先试。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市场化债转股的大幕拉开,包括银监会在内的相关管理部门,将陆续出台详细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从银监会三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透露出的消息看,预计债转股短期内将以个案和试点为主,中长期有望逐步演变为常态化的资产处置方式之一,同时为保证去杠杆达到预期效果,债转股推行规模未来市场空间巨大。

继续落实银监会关于债转股相关工作的要求,业内专家认为,债转股的实施必须以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秩序、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基础,稳步、有序推进。商业银行探索债转股在规则制定和具体操作模式的选择上,应按照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有利于维护银行正当权益的要求,审慎、稳妥地推进。

“债转股”实质性展开

三季度以来,市场化债转股取得实质性进展。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还有相关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根据政策指导意见,目前开展的债转股最大的特征是市场化、法制化,同时明确了适用企业和债券的范围,并对转股方式进行了规范。

10月11日,首单支持央企市场化去杠杆的项目落地,建行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共同设立的武汉武钢转型发展基金(合伙制)出资到位,基金规模120亿元;10月16日,云南锡业集团与建设银行在北京签订了总金额近50亿元的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协议,当日晚间,云锡集团旗下上市公司锡业股份发布公告,建设银行或其关联方设立的基金拟向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联锌铟增资,持有其不超过15%的股份。

据建行债转股项目负责人、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张明合透露,在建行债转股50余个储备项目中,囊括央企、国企、民企,涉及到钢铁、煤炭等多个领域,接下来建行及其他试点银行都会陆续推出更多的债转股项目。

来自市场方面的消息显示,除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前两单项目的“操盘手”——建行外,工、农、中、交等4家大型银行及浦发、招行等股份制银行也对债转股跃跃欲试。

在当前宏观经济增速下行趋势延续、企业降杠杆压力突出的背景下,债转股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棋局的重要落子,无论是决策层还是市场都对其寄予了较高的期望。

“当前,既要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又要全力保持经济增长在合理区间,去杠杆不能简单地把企业的债务降下来,还必须保持企业的持续经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不受破坏,防止经济增长受到太大拖累。债转股就是以时间换空间,以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换取当下渡过经营难关得以持续经营的机会。”中国农业银行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周万阜表示。

实施债转股亦可以有效控制银行不良贷款的快速上升。受经济下行和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银行业不良贷款持续上升,特别是2015年以来更是呈现出加速暴露的趋势,已成为银行业最大的风险威胁和侵蚀利润的主要因素,债转股是成本相对较低而又能以较快速度降低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

但业内专家也同时提示,与一般的债务处置方法相比,债转股面临着较大的政策不确定性,其最终成效的影响因素也更为复杂,必须认真做好操作设计和规则制定,使债转股能真正发挥预期作用。

坚持“市场化”原则

为落实银监会关于债转股相关工作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业内专家表示,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不同企业的债转股发生模式、转股条件、退出模式均有差异。同时,在实施债转股过程中,应避免道德风险,避开“僵尸企业”。

市场化债转股能否取得成功,首先取决于目标客户的选择。

“国家相关部门可以从产业政策和经济安全的角度进行正面引导,比如高负债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也可以出台负面清单,比如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以及产能严重过剩且不具备行业领先技术的‘僵尸企业’,明确不宜债转股,不妨碍正常的市场出清。”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庞秀生表示。

他认为,债转股的重点是当前有些困难、未来有转好可能的次优潜力企业,这需要相当专业的分析、判断和选择,因此必须坚持市场化的原则,由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企业三方自主协商是否转,不宜由政府部门直接确定名单。

事实上,市场化、法治化也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指出,本次债转股的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将依据市场形成的公允价格自主协商确定,国有企业的转股定价也要遵循市场化原则,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市场化债转股操作不当,会导致风险从企业传递给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必须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通过扎实稳妥开展试点,不断总结经验,为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全面铺开和持续开展夯实基础。”庞秀生建议。

实施主体应以银行为主

就目前落地的债转股项目来看,建行分别与武钢、云锡成立基金,银行是债转股的实施主体。业内人士认为,在接下来的市场化债转股试点过程中,这种银行资金作为杠杆、撬动社会资金参与的模式将逐渐成为趋势,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应该在市场化债转股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商业银行接触企业面广、拥有最广泛的渠道接触社会资本和投资者、可以社会化高效地募集大额低成本的资金投资债转股债权和股权……这些都为银行实施债转股创造了良好条件。

在操作层面,业内专家建议,基于债转股对商业银行整体风险水平和流动性状况的影响,其操作规模应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具体操作中,可以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规模为基础,规定通过债转股方式取得的非金融企业股权价值与一级资本的比例上限。

“与传统信贷业务比,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横跨债权和股权,银行及其所属实施机构必须提供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在内的综合化服务,要更加关注企业价值和资本市场变化,还要学会当好股东,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搞好经营。”庞秀生表示。

同时,业内专家建议,债转股的实施应遵循维护商业银行正当权益的原则,必须从制度上保障商业银行在债转股之后,能够依据其所持股权,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作用,享有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和资产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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