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证券旗下私募两宗违规 证监会鸣哨后仍5产品抢跑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04-22 11:03:32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19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8号)显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万联天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天泽)在完成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公示前实际开展业务,且在2017年9月证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19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8号)显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万联天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天泽)在完成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公示前实际开展业务,且在2017年9月证监会强调相关规范要求后仍有5只违规产品出现投资者首笔款项缴款的情况。

  万联天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反映出万联证券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监督检查不到位。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万联证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自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每2个月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和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并予以改正消除,根据检查情况切实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本规范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证券公司及其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达到本规范的要求;规范发布实施前证券公司设立的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或已设立的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可以存续到项目到期,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不得续期。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8号

  关于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万联天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天泽)在完成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公示前实际开展业务,且在2017年9月证监会强调相关规范要求后仍有5只违规产品出现投资者首笔款项缴款的情况。

  万联天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监督检查不到位。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自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每2个月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和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并予以改正消除,根据检查情况切实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3月12日

责任编辑:p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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