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手,去杠杆降私募资管市场风险

来源:私募排排网 2016-08-26 10:26:43

摘要
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其中,《暂行规定》对结构化产品杠杆进行了限定,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收益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这也意味着监管层对“去杠杆化”的严格执行力度加强,而近

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其中,《暂行规定》对结构化产品杠杆进行了限定,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收益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这也意味着监管层对“去杠杆化”的严格执行力度加强,而近年来备受投资者关注的高风险、高收益结构化私募产品以后将再难寻觅。

据悉,2015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后在“八条底线”细则的基础上,采纳了相关修改意见,又由证监会于2016年7月18日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将资管“八条底线”升级为规范性文件。《暂行规定》中,重点加强了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等问题的规范。

据了解,证监会正式实施的《暂行规定》对结构化产品的杠杆率有了明确的定义,规定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结构化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同时,结构化产品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放大杠杆,且名称中必须明确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而集合类资管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出净资产的140%。而“新规”之前,做结构化产品最大杠杆可以到十倍,《暂行规定》对杠杆的限定,将推动各资管业务机构的主动降杠杆行动,并促使市场风险偏好有所回落。

有私募基金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实施将预示着监管层对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整体趋严。《暂行规定》的正式实施,将会促使很多私募机构逐渐淡化高风险类结构化产品,转而进军低风险、稳健收益的私募产品。

而之前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4月15日发布,7月15日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于私募基金合格的个人投资者要求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并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如今,随着监管层“去杠杆化”的不断加强,更促使私募基金个人投资者风格越来越偏向于稳健,机构也需要迎合投资者需求,从这个角度来看,私募基金收益杠杆的降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私募基金市场投资风险,对投资者未必是坏事。

广大投资者更应看清目前金融市场形势,采取稳健型的投资策略,降低风险偏好,以更好的实现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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