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托研报:信托公司普惠金融实践中面临七方面障碍

来源:云南信托 2019-01-28 09:34:14

摘要
虽然普惠金融在经济发展中对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具有极大意义,对于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和实体也有利可图,但在现在中国的金融和政策环境下,其业务的开展和实践仍面临着一些短期难以解决的障碍。一、动产抵质押登记缺乏统一平台目前,中国尚未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全国性的动产质押登记公示平台。国务院在2007年制定并施行

  虽然普惠金融在经济发展中对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具有极大意义,对于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和实体也有利可图,但在现在中国的金融和政策环境下,其业务的开展和实践仍面临着一些短期难以解决的障碍。

  一、动产抵质押登记缺乏统一平台

  目前,中国尚未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全国性的动产质押登记公示平台。国务院在2007年制定并施行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根据其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确定了进行动产抵押的登记方式。虽然有了动产抵押方式,但是受限于信息技术水平和政策监管要求,国家尚未搭建统一动产抵质押登记平台。普惠金融中,中小微企业所持有的不动产价值往往有限,抵押价值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动产抵质押成为了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信托公司出于开展普惠金融业务主动管理的需要,往往也需要通过抵质押登记信息进行风险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动产抵质押由于没有统一的登记平台,面临着包括承租人将动产用于重复融资、出卖或抵押在内的各类风险,尤其是针对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中,农户的动产多为牲畜、粮食等生物性资产,针对这类资产的质押,在国内相比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更加难以操作。此外,单纯的线下登记也面临着对登记机关和登记申请方产生巨大人力成本的问题。推出全国性的线上动产抵质押平台对普惠金融的发展将产生极大的助力。

  2018年5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出的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正式上线试运行。当天,北京即完成全国首笔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包含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办理、公示、查询四项功能。目前申请登记业务仅限北京市、上海市、武汉市三个试点地区办理,其他省份暂不开通,试点成功后有望推行全国。

  二、不动产/股权的非交易过户无法实现

  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资产的代持和托管服务。典型的该类业务包括为高净值人群提供的家族信托业务以及对机构和个人提供的慈善信托业务等。相关业务中,委托人往往需要信托公司提供的房屋委托经营以及股权代持等服务。该类业务由于目前没有非交易过户的相关规定出台,在资产过户至信托计划时将产生高额的过户费用,高昂的费用阻碍了相关业务的发展,该类需求也未能得到充分的满足。

  实际操作中,房屋必须以交易过户的形式将财产转移至信托,包括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务费用较高。另外,股权委托信托需要将股权所有权由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于目前没有股权非交易过户相关规定,必须以转让方式办理,从而导致业务产生股权转让等相关税费。股权委托信托并非一种交易行为,而相当于代持,不应承担交易税。总体而言,以不动产/股权委托产权信托业务的交易税费对于该业务的发展形成了阻碍,未来有待政策推进解决。

  三、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尚未落实

  根据规定,只有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才能开具捐赠发票,捐赠人为了获得抵税,在举行捐赠时,也倾向于向具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信托公司由于不具备开具捐赠发票资格,日常业务开展中,目前需要借助与具有抵税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来间接为委托人提供捐赠发票,在这样的信托结构中,慈善组织一般作为单一委托人。但这种方式就增加了慈善信托开展的复杂度,也降低了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积极性。无论是向公益性慈善组织捐赠方式,还是设立慈善信托,目的都是为了慈善目的。慈善信托如果要作为开展慈善事业的独立形式,快速发展,就需要赋予信托公司向委托人开具抵税凭证的权利。

  具体而言,慈善信托设立环节的税收优惠诉求较为集中,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时应当准许在计算企业或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委托人交付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时,应减免财产增值部分缴纳的所得税。如此,慈善信托业务可以更有效的开展,并在普惠金融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农地抵押困难重重

  目前,农村“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尚处于试点阶段,未在全国开展。在尚未放开“两权”抵押的地方,信托公司为农户提供普惠金融产品,存在较大难度。即使在已经开放抵押的区域,农村土地抵押仍然面临着多项问题。

  第一,农地确权尚未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开始于2013年,预计在2018年正式完成,但在具体实施中,各地进度差距较为明显,甚至部分地区尚未开始该项工作。第二,农地抵押尚未全面推广。由于目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还未完成,农地抵押的推广也受到较大的限制。第三,农地估值和处置困难。农地虽然由于其稀缺性、不动性、不可再生等特点可以成为较为优质的担保物,但其估值由于受到地区发展以及土地情况等条件限制,精确估值的难度较大。同时,由于不少农地都是农民自用土地,农户依赖于农地作为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所以当出现债务违约时,如何对农地进行处置一直是很大的问题。第四,金融机构认可度有待提高。目前农地抵押贷款模式仍在探索阶段,不少领先企业在该领域开展业务,但相对数量仍然不高,普遍认可度偏低。

  五、抵押物价值缺乏权威数据参考以及金融工具对冲

  作为相对成熟的业务,房屋抵押贷款的一大优势就是房地产的估值模式相对成熟,市场比较完善,通过对于多年房地产交易数据的分析,以及当地同类地产的售价,金融机构往往可以对房地产抵押物做出较为准确客观的估值。小微企业在融资时,由于缺乏抵押物,一般多用存货质押作为增信措施。但存货随着时间等变化,价值波动比较大。小微企业的存货,相比其他大宗商品,比较零散,缺乏标准和统一,目前没有较为成熟的期货产品,若开发相关期货工具面临的难度也比较大。有期货市场的商品,可通过套保设计,利用期货市场对冲价格波动风险,但大多数押品没有相应的金融工具,致使基于押品质押类的融资业务价格波动风险敞口没有风险转移,或者风险分担机制。同时,没有期货市场也使得很多商品缺乏权威的的价格参考,估值困难,以至于使得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在使用它们作为抵质押物为客户放款时难以正确进行风险分析。

  六、征信数据共享严重不足

  目前,由于网贷借贷、民间借贷等借贷手段并不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不同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较低。信息不对称一直是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在消费金融领域,客户多头借贷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同一个客户可以在不同的金融平台上重复融资,这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此类业务的风险。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往往会参考征信系统中客户的征信记录以避免重复借贷或重复抵质押的情况,但如果征信数据本身由于信息共享程度低的原因而导致不能确实的反应相关客户的整体借贷情况,会导致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无法正确评估该业务风险。尤其是在农村,在农民本身资质较差的情况下,农村征信数据的缺失问题更加严重,阻碍了普惠金融的发展。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基础较弱。从2003年征信管理局成立,2006年央行征信中心成立开始,全国统一征信系统逐步发展。虽然增信系统发展速度较快,但仍存在包括信息覆盖率不高、信息接入限制明显、征信机构效率低等问题,这也增加了全面征信的难度。

  七、其他共性问题

  除了以上几点,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面临的挑战还包括了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政策落实不到位,相关法律不健全等问题。

  基础设施方面,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分为有形设施,比如POS机、ATM、网点等;以及无形基础设施,包括网上银行、在线支付系统、征信体系等。对于有形设施,其发展关键是扩大普惠金融覆盖区域,尤其是农村及偏远地区,业务网点的建设还有很大不足,渠道有待加强。无形基础设施方面,该类基础设施有助于帮助大众便捷的获取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相应服务质量,增强风控水平。除了征信体系,金融基础设施中的量化指标体系、社会第三方征信、农村电子支付系统均有较大不足,急需优化。

  政策层面,消费金融作为普惠金融的一部分受到了国家的重视,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大力扶持消费金融行业。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虽然国家为了推进普惠金融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政策文件,多次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但是大型金融机构仍然较为偏向大客户,对于偏远农村地区以及小微客户的关注严重不足。

  法律层面,市场观点建议普惠金融促进法的加快出台,通过立法的形式推动普惠金融的实施,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同时,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事业发展的法律仍在探索阶段,法律制度尚未对于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农村金融法制化并未完全建立,对农民和农村的金融法律保护也不健全,这对于普惠金融的发展也构成很大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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