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洋管家来了 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又进一步

来源:金融时报 2016-07-01 08:45:45

摘要
私募“洋管家”来了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又进一步中国证监会6月30日宣布,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开展对外资私募机构的登记工作。这是证监会落实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的重要举措

私募“洋管家”来了 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又进一步

中国证监会6月30日宣布,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开展对外资私募机构的登记工作。这是证监会落实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的重要举措。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设立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运作属于“国内封闭运行”状态,资金募集和投资均在我国境内,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其资金运作模式与内资私募机构无本质区别,监管要求也与内资机构保持一致。

落实中美对话成果具有三重积极意义

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6月初在京举行,会后形成了9大领域、共计120个项目的成果清单。其中,在促进金融稳定与改革领域,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中方将颁布外资机构参与此项业务的监管和资质要求。

事实上,2015年举行的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和中英第七次经济财金对话中,都已经明确了上述政策成果,证监会就落实该项政策持续进行评估并积极准备。在业内看来,在今年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结束后很短的时间内,证监会就落实了这项政策,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积极心态。

有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背景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首先,A股是一个显著的“散户市”,提高机构投资者比重显得尤为重要。允许设立有外资背景的私募证券机构,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类型,提高机构投资者比重,营造良性行业竞争环境。

其次,让外资和内资私募证券机构来个“对对碰”,有利于提升国内私募基金行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客观而言,无论是国内的私募还是公募证券基金,其资产管理模式、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和合规风控做法,与国外大型私募机构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通过引有进外资背景的私募机构,通过双方近距离的充分沟通合作,有利于倒逼内资机构提高资产管理能力,为国内投资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再次,为资本市场进一步的开放积累经验。私募证券机构主要面向合格投资者,其外部风险较小,以此作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突破口,有利于最大程度上降低资本市场开放可能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在今年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方也承诺将逐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开闸外资私募证券业务,也可以视为给未来市场开放积累更多的监管经验。

“国内封闭运行”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当前A股市场处于相对迷茫阶段,为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开闸私募证券基金业务,引进私募基金“洋掌柜”,投资者可能会产生疑问,这是不是外资机构又要做空股市、抄底A股呢?

新设立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运作属于“国内封闭运行”状态,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按照证监会规定,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在业内看来,有外资背景的私募基金和内资机构应该没有本质区别。一位大型内资私募证券基金高管告诉本报记者:“有外资背景的私募基金和内资私募机构没有本质区别。首先,两者设立条件相差不多,前者可能还要高一点;其次,两者都要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自觉接受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如果违规违法,同样会受到处罚;再次,前者可能有大机构的背景,国际品牌效应可能高一些,但还要拿业绩说话,事实上,从以往经验来看,有外资背景的公募基金业绩并不是都比内资机构好很多。”

具体来看,在设立门槛方面,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而内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从这个角度来看,外资私募证券设立门槛稍高一点。同时,要求此类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除此以外,为充分保护国内投资者,便于监管执法,中国证监会要求,此类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据记者了解,中国证监会目前已与5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值得一提的是,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基金业协会还提出,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机构在进行登记时,必须提交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该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和要求发表结论性意见。此举是为了防范登记申请材料填报不实,确保外资私募机构符合监管要求,加强私募行业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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