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蓄势待发还是曲高和寡?

来源:公益时报 2019-05-08 07:39:51

摘要
“如果你一定要让我总结,那我可以用‘令人失望’这个词来概括。”谈起慈善信托这三年的发展,中国慈善资产管理论坛秘书长刘文华对《公益时报》记者这样说道。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中国的慈善

  “如果你一定要让我总结,那我可以用‘令人失望’这个词来概括。”谈起慈善信托这三年的发展,中国慈善资产管理论坛秘书长刘文华对《公益时报》记者这样说道。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中国的慈善信托诞生于2016年。一些专业人士将慈善信托看做慈善行业的“一匹黑马”,认为它将成为推动公益慈善行业发展的强劲力量。

  然而刘文华并不乐观。“到目前为止,似乎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的兴趣远远大于慈善组织。现在慈善信托似乎成了金融行业的事情,慈善组织好像并不‘感冒’。其实,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的兴趣也是大大减弱了。再这么下去,慈善信托难保不会重蹈公益信托的覆辙啊。”

  在刘文华眼中,18年前诞生的公益信托从始至今的境况,只能用“独守空房十八年”来形容——“你简直难以想象,《信托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一部法律,公益信托作为它‘亲生的孩子’,这么多年来竟然无人关心无人问津,难以落实。”在4月初的采访中,他这样对《公益时报》记者说。

  刘文华的说法是不是公益慈善行业人士的普遍看法?信托机构专业人士如何看待“慈善信托”这一新生业务,实操过程中总结了哪些经验?相关政策的推进过程中还有何障碍和瓶颈?

  带着这些问题,《公益时报》记者走访多位业内人士和专业机构。我们想知道,在这片土地上,慈善信托的机会究竟有多大?

  财富家族的“爱心推手”

  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8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颁布实施至今,全国共有42家信托公司设立了慈善信托,占全国68家信托公司总数的61.8%。目前已有16家基金会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其中,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在万元级别的有72单,占总数49.32%;百万级别有50单,占总数34.25%;千万级别和亿元级别分别为20单和4单。2018年规模在千万元级别及以上的共有12单,其中有两单超过亿元。

  据慈善中国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4月14日,慈善信托共有170条备案数据,财产总规模达20.3亿元。其中,设立于2018年10月的“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是目前我国规模最大的慈善信托,财产金额达6亿元。财产规模最小的是“陕国投·小小志愿者在行动慈善信托计划”,其受托财产仅为8200元。

  从现有数据来看,慈善信托自诞生至今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且呈现出受托资产规模跨度大、期限结构灵活、备案区域更加广泛、受托财产渐趋多元化等多种特点。

  中信信托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慈善信托非常适合高净值人群,他们希望通过慈善信托对家族慈善做提前稳妥的安排。

  据资料显示,两年前,何享健家族慈善信托轰动业界,且成为当时最大的一单慈善信托。2017年7月,何享健家族在顺德发布家族慈善蓝图,谈起对整个家族慈善的一致共识以及未来如何通过慈善帮助更多乡里乡亲生活得更好的一系列想法时,何享健之子何剑锋上台讲话的时候数度哽咽。当时,有业界人士亦对此单慈善信托的成立予以了高度评价,称“何享健的家族精神通过公益慈善得到了最好的传承”。

  采访中,《公益时报》记者了解到,慈善信托这种慈善工具的出现,满足了财富家族参与慈善的的美好愿望。而在这之前的很多年里,中国大部分财富家族都是以“零打碎敲”的方式在参与公益慈善,对慈善资金的使用和调配完全没有系统而长远的想法,慈善信托的出现很好地帮助他们梳理统筹了慈善愿望,得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慈善项目。

  与此同时,高净值家族选择慈善信托,除了资产的投资需要专业人士支持之外,更重要的还是想尝试建构一种更为严谨的法制结构去操作慈善资产,这在很大程度上其实能够规避某些时候家族基金会难以泯灭的“人治”影响。因为每一笔慈善信托的执行都是依据信托文件来定的,这个委托文件是依据委托人意愿来制定的,将来即使委托人不在了,委托文件还在,那么信托公司就必须严格按照最初慈善信托的委托文件内容来执行。

  操作模式有“玄机”

  截至目前,慈善信托逐渐发展成为三种常见操作模式:

  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即:信托公司负责慈善资金的募集、投资管理与日常运营工作;慈善组织借助自身项目管理优势,确定慈善信托的具体受捐人。选择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主要源于信托公司对慈善事业领域了解程度不够,需要借助外力。

  二、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或者直接作为受托人。捐赠人将资金定向捐赠给慈善组织,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并将款项委托给信托公司,或者慈善组织直接作为受托人。

  三、慈善组织作为共同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慈善组织的“双受托人”模式。这种合作方式的具体流程由双方协商而定,最终目的是促进慈善信托的良好健康运行。

  上述中信信托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公益时报》记者,目前中信信托的慈善信托多数采用的就是“双受托人”模式,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展,摸索出“投资+扶贫”、中国版DAF(中信信托已于今年1月份正式落地中国内地首单DAF捐赠)、“慈善+金融”等更多模式升级版。

  “作为信托公司,我们在资金管理方面有经验和优势,在慈善信托业务操作过程中能够充分体现金融机构对资金管理和信托制度的严谨性,按照金融机构的工作流程和模式,精准到‘一分钱都不能差’,这种管理方式对慈善信托无疑是一种增强和提升。”这位负责人表示。

  她说,基金会在对慈善项目的甄选和把控、执行实施以及后续跟踪和监督等方面具有优势。“双受托人”的模式能集成双方优势,有利于做大做强慈善信托。

  发展壮大的“绊脚石”

  采访过程中,关于目前慈善信托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人士给出了一致的答案:税收优惠和公益发票的开立。

  中国慈善资产管理论坛秘书长刘文华说,慈善组织设立一单慈善信托也会考虑理财问题,但理财收益会全部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现在的问题是,慈善组织拿着这笔慈善信托去理财,其收入不能免税,还要向国家缴纳所得税25%。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时,其企业属性使得它并无开具公益票据的权利,办理不了抵税优惠,那么捐赠人或委托人就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大多数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的实际操作中都会遇到此类问题。特别是对一些高净值人群来说,股权慈善信托是他们较为青睐的慈善信托方式,但问题是目前信托财产无法通过非交易过户进入慈善信托,因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比如说一家上市公司想用股票做慈善信托,上市公司股票持有人购入股票的原始价格可能是一块钱,现在已经是30块钱。那意味着中间的29块钱全部都得缴纳20%的(个人资产转让)所得税,一个亿的话就要缴纳2000万的税。那捐赠人当然会很不开心了——我都已经拿出一个亿做慈善捐赠了,你还要我交两千万的税啊。有的财富家族一听说还有这么个情况,立马打消了股权捐赠的念头。”刘文华举例说明。

  在慈善领域,相关政策滞后并非个案。2011年4月,《公益时报》曾以《揭秘曹德旺股捐35亿元始末》为题,报道了福耀玻璃(行情600660,诊股)创始人曹德旺股权捐赠成立基金会的坎坷路。曹德旺原本计划捐出其家族所持有福耀玻璃股份中的70%、约7亿股用来成立慈善基金会,当时市值折算约35亿元。但由于那时国内还没有通过股权捐赠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先例和相关法规,河仁基金会遭遇了注册、纳税和上市公司控股地位等诸多体制障碍。经过三年多的“折腾”,曹德旺最终得偿所愿,不仅首开中国捐赠股权设立慈善基金会的先河,也因此推动了“股权捐赠到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减免税政策”的落地实施。

  长期致力于公益慈善政策研究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浠鸣认为,税收政策通常是回应已有的发展情况并进行综合调整,政策制定遵循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并预防出现税收漏洞,从而实现有效监管和促进,政策出台基本上属相对滞后。慈善信托的“母体”公益信托诞生至今发展缓慢,政府部门很难为了前景未知的慈善信托在落地之前就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

  “首先要保证慈善信托的发心是否纯正,所投入的资金是否真正想要投入到公益慈善事业当中去。还是变为政策制定部门所担忧的、所谓‘税收筹划的一个渠道’,这也是为下一步政策制定需要去厘清的问题。”黄浠鸣说。

  黄浠鸣认为,慈善信托业务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也直接影响了慈善信托是否可争取到相关政策优惠的机会。

  “你想要享受更多利好政策和优惠,那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在慈善信托的慈善支出比例和信息公开方面也要达到相应的要求,这其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定是对等的。慈善信托当然是充满生机的新生慈善力量,但无论对慈善组织还是信托公司来说,也有不小的压力和挑战,要谨防其演变为一场‘行业自嗨’。”

  成长过程的“新问题”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告诉《公益时报》记者,他最近接到了一些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咨询,这些问题是在慈善信托现实操作中逐渐显现出来的,而相关法律条文又并不十分明确。

  “比如,某捐赠人将一笔资金捐赠给某基金会,这家基金会又以委托人身份用这笔钱设立了一单慈善信托。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于基金会来说,这笔资金究竟是属于公益支出,还是属于投资理财?”

  在何国科看来,如果将基金会设立的慈善信托资金的支出视作是“公益支出”,对公募基金会将是极大的利好。因为公募基金会要求年度公益支出为上一年度的70%,如果做了一单一个亿的慈善信托,那就基本上完成了年度公益支出的多半,这笔钱又可以做公益,又可以做慈善信托,何乐而不为?但这里面就存在很大的争议——“你说它是公益支出,它又兼具理财属性;你说它不是公益,理财所得它又拿去投入公益了。这里面有个财政和法律界定问题。”他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浠鸣也表示,根据目前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包括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等相关规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类似慈善信托这样的项目可否列入公益支出。但根据慈善信托本身的性质来看,如果基金会将这笔慈善资产委托出去,这个信托资产就不再属于基金会了,亦无保留任何所谓“所有权”,所以这笔慈善信托实质上可以认为是该机构的一笔公益支出。她说:“目前现行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而言,建议相关政策部门未来可以进行这样的操作。”

  何国科抛给《公益时报》记者的第二个问题是:“政府出面作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合适吗?”

  何国科认为,在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发挥的是宏观政策、财税优惠、购买服务等多方面的鼓励支持,也可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进入慈善领域。但目前无论是《慈善法》还是《捐赠法》都表明了慈善信托的参与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面并不包括政府部门。所以,尽管当下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完成扶贫攻坚任务而设立慈善信托专项资金,但他觉得政府不应该成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主体,因为这使得其中的一些法律边界似乎有些混淆。既然法律明确了这样的条款,那就不应该出现这种公权力的越位。

  中国慈善资产管理论坛秘书长刘文华的看法则是“法无禁止则可为”。

  他说:“从某种意义上归大类的话,政府和慈善组织都属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如果能把政府的钱转为慈善资源,我觉得这是好事。不管是之前的政府购买服务还是现在作为委托人的角色,都无可厚非。从现实状况来讲,我们国家的大多数资源都是掌握在政府的手里,如果政府能够更多将资源倾斜给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不仅可极大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很好地进行了资源配置,这种社会意义是很大的。”

  作为一名“老公益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刘文华表达的担忧更多地来自慈善组织对信托公司和慈善信托的误解和质疑。

  因为税收优惠和财产登记等问题均不落实,目前慈善信托无法体现其优势,慈善组织对其不感兴趣也是正常的。但是,他半开玩笑地告诉《公益时报》记者,信托行业是有钱的“金主”,慈善行业没钱但追求的“格调”似乎更高。基于慈善信托的现实发展需求,两个行业应该共同发力才有可能克服障碍和阻滞。但眼下有些慈善组织似乎把信托公司当成了竞争对手,好像觉得平白无故多了一个跟自己“抢饭碗的”,这种理解和认知很有点坐井观天。

  “有时候我就很着急,我们的慈善组织怎么就没有动静呢?信托公司有那么多好资源、那么多高净值客户,还有愈加丰富多元的公益需求,我们的慈善组织为什么不主动与信托公司拥抱,去挖掘对接和沟通,而是满世界的去找钱?”刘文华说,“慈善组织应该欢迎信托公司的加入和合作,要善于向金融机构学习,如何服务好客户,满足客户的公益需求。咱始终要明白一点,慈善信托始终属于慈善行为而非投资行为。假如慈善信托的规模达到上百亿、上千亿元,即使其受托人全部是信托公司,我们慈善组织也要欢呼,因为这些信托财产的使用最终还得依靠慈善组织。”

  中信信托相关部门负责人则认为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非但不存在竞争关系,而且可以发展为很好的协作互补关系。

  “从本质而言,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对应的客户群不同,资源禀赋和天然优势不同,在慈善信托的产业链上是互补共生的关系,能够共同做大慈善生态。”这位负责人表示。

  4月14日,在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举行的“国际信托法前沿论坛”上,面对来自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和高校的众多代表,作为来自公益行业仅有的两位代表之一,回到母校的刘文华底气十足。他指出,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和慈善组织存在认识误区,网上流传的所谓“慈善信托十大优势”这类的段子更是充满误解(如:管理费低,只收1%不到,而基金会收10%;门槛更低,不限制规模;更规范、更透明、更有公信力;受托人无权擅自处理,确保了委托人的监督控制权……)。

  在此次会议中,原银监会非银司主任高传捷认为,慈善信托三年来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探索了发展道路,带动了一批高净值客户参与慈善,改善了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才结构(增加了信托公司的高质量专业人才),确定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刘文华则依然坚持自己的评价:“令人失望”,并指出这三年来的慈善信托50%是万元级别的小单。会后,高传捷与刘文华合影时笑言:“对新生事物要多鼓励。”

  发展模式与政策推进的若干可能

  说起我国慈善信托未来发展的可能模式,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浠鸣认为,未来以股权等非货币性的财产形式设立的慈善信托会有所增加,这前提又涉及到其价值评估和转让备案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持。从活动领域、范围和方式来说,慈善信托将更加多元。在存续期间方面,越来越多永续信托的诞生可能也是未来的一个方向。但总体数量不会猛增,一则发展相对缓慢,二则相关政策也不会那么快就跟上。

  黄浠鸣强调,慈善信托在操作上有天然优势,比较灵活,但在执行过程中治理结构方面的劣势就比较凸显,因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不要只盯着数量和规模,而是要看既有的这些慈善信托到底做了多少真正具有慈善效益和推动社会发展、而且带来了良好社会影响力的事情。

  在“国际信托法前沿论坛”上,原银监会非银司主任高传捷做了几次主题发言。他指出,《信托法》出台18年,全国人大没有组织过一次执法检查,其修改也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了。在题为《慈善信托的发展与展望》主旨演讲中,他建议,要想尽办法,增加信托财产;增加有效合作伙伴,开拓广阔渠道;关注和追求公益效率,不要单纯追求数量和规模,务求解决慈善信托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他说:“慈善信托核心的能动作用来自其本身属性所蕴含的慈善文化、博爱精神和奉献他人的正向引领和推动作用。在此基础上,慈善信托未来的蓬勃发展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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