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学习:信托型私募基金

来源:私募排排网 2016-03-29 14:00:05

摘要
我国目前主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大体上有4种组织形式:契约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和信托型私募基金,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下最后一种——信托型私募基金。   信托型私募基金是指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由第三方银行托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由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作为投资

我国目前主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大体上有4种组织形式:契约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和信托型私募基金,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下最后一种——信托型私募基金。

    信托型私募基金是指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由第三方银行托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由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作为投资顾问共同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优点:

1、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安全性。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由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进行保管,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在需要使用资金时向第三方保管银行进行申请,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性,能够有效防范信托公司的道德风险。而且信托财产是只服从和服务于信托目的的财产,具有与各信托当事人相互独立的地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财产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设计。

 

2、运营成本较低,避免双重赋税。

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一般不被视为法律实体,而是作为做一种财产流动的管道,且其自身不构成纳税实体。因此,从运营成本角度来看,信托型私募基金不需要注册专门的公司或者企业,因此实际运营成本大大降低;此外,信托收益可以不征税,只有当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时才由受益人直接缴纳,避免双重赋税,有效地降低投资人的税收负担。

 

3、日趋完善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经陆续颁布了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信任法》、《信任公司管理办法》和《信任公司集合资金信任方案管理办法》等,为信托型私募基金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4、日趋规范的业务操作。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监管机构在信托型私募基金操作中的监督措施,规定了信托财产必须由银行负责保管,信托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信托合同上面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受托管理,且各项活动必须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缺点: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

托型私募基金正逐步朝着高风险、高收益的方向发展。有些信托型私募基金为了吸引投资者,常常会采取抵押、质押、担保等多重措施,用高收益的方式吸引投资者,因为操作不规范往往风险较大。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对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方面进行调查及评估。

 

信托型私募基金在中国的发展:

在目前的制度构架下,信托型私募基金已经成为一种标准的金融产品,有一套相对成熟的运作体系、风险监控和健全的法律环境。

鉴于信托型私募基金是一种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的投资工具,因此目前的信托型私募基金只针对合格投资者,这些高端客户本身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相关法律的规定也特别强调投资人风险自担原则:一是规定投资人认购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说明书上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二是规定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人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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