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学习:有限合伙私募基金
摘要 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大体上有4种组织形式: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信托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前面几种都比较熟悉和常见,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简称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
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大体上有4种组织形式: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信托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前面几种都比较熟悉和常见,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组成,普通合伙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一只私募基金。其中,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约占合伙资金的1%左右,负责投资管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公司管理,仅仅投资资本并按约定获取利润的一部分,但不承担超过所出资本之外的亏损,即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优点:
1、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绕过信托公司,独立筹集和运作基金,并放宽投资范围,方便灵活;
2、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责利划分清晰、简单、高效,既能激励普通合伙人的工作效率,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有限合伙人的权益;
3、与公司制私募基金不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书来约束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经理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有限合伙协议书条款可以设计得非常周密、详尽,可以进一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约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缺点: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这种组织形式方便灵活,但目前政府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监管存在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和信用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在实际运作中猫腻重生,有些有限合伙型基金以“自融”(自己的项目、自己融资、自己担保)为名,打着高收益的旗号虚构项目或者夸大项目、虚构抵押物、挪用资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海外私募证券基金主要的组织形式。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2009年12月21日起正式实施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明文指出,“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有限合伙制基金以其机制灵活备受宠爱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尽管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甚晚,但发展却极为迅速,尤其是在房地产投融资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