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清醒对待信托子公司热潮

来源:证券时报 2016-02-24 08:13:38

摘要
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到《信托公司条例》再度提及,信托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申请设立并表管理的全资专业子公司。一年多来,信托子公司被赋予愈发重要的功能地位,迎来了一波设立热潮。毫无疑问,专业化发展是监管层于信

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到《信托公司条例》再度提及,信托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申请设立并表管理的全资专业子公司。一年多来,信托子公司被赋予愈发重要的功能地位,迎来了一波设立热潮。

毫无疑问,专业化发展是监管层于信托公司转型升级的寄望方向。

2014年末,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出席中国信托业年会时,明确鼓励信托公司成立专业子公司。他表示,“在业务细分领域,可以通过深化改革,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做专做精。比如家族信托子公司、并购信托子公司、海外信托子公司、专业销售子公司等。”

除此之外,正处转型发展期的信托公司,搭建专业信托子公司平台还有三大动因驱动:

一、创新动因。比如,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国际业务专业信托子公司,完善海外市场和业务布局,是时代的自然要求和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信托公司在向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机构转型过程中,提供及时、高效、专业化的服务,也得益于全国性异地营销或财富管理子公司平台的支撑。

二、隔离动因。信托公司传统上以融资类业务为主导,风控理念、手段、工具等更侧重于信用风险管理,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也是悬挂于行业上方的双刃剑。设立专业子公司,可以与信托母公司之间建立防火墙,有利于风险隔离,避免传导。

三、突围动因。在现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下,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协调法规和组织保障,各金融监管部门对不同机构开展的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存在明显差异。设立专业子公司打开了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突破口,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例如,2015年信托业保障基金制度正式启动,虽然能够提高行业整体的抵抗系统风险能力,但是客观上也提高了信托公司的成本压力。通过信托子公司开展业务,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公司运营费用,加大了信托公司向子公司转移业务的动力。

不过,尽管监管层对设立信托专业子公司的鼓励态度非常明确,但诸多配套细则却尚待修订。

据记者了解,2014年信托业年会上,监管部门相关领导表态,今后将针对专业子公司出台管理办法。此外,部分信托公司亦在去年收到地方银监机构报送专项材料的要求,其中一条即是对建设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的政策建议,包括对监管制度框架、完善现行业务制度的修改意见等。

正是因为目前尚处“弱监管”环境,信托子公司的风险管理防范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些为了“回避”监管高压成立的信托子公司,实际上承担了转移某些业务的目的,加上信托公司在专业领域的管理经验远未完善,更有可能成为风险滋生地带。

对此,有关部门已经有意加大管控力度。中国基金业协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规定时间内没有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相应资质会被注销。

具体到信托公司层面,部分信托子公司可能面临被注销私募资质的风险。尽管这给信托公司的实际影响较小,但不失为信托子公司蓬勃发展的一剂清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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