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之路:信托的高速发展不是偶然现象
摘要 自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信托行业已经走过35个春秋。很多人在回顾信托的历史时,喜欢用历次整顿来划分,但是笔者更愿意从发展的角度,把信托行业迄今为止的历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一法两规”颁布前是信托行业的野蛮生长阶段,中国的信托机构从设立到宏观管理,再到业务运作,基本处于无法可依
自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信托行业已经走过35个春秋。很多人在回顾信托的历史时,喜欢用历次整顿来划分,但是笔者更愿意从发展的角度,把信托行业迄今为止的历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一法两规”颁布前是信托行业的野蛮生长阶段,中国的信托机构从设立到宏观管理,再到业务运作,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由于信托相关制度建设的缺失以及功能错位与定位模糊,整个行业在缺乏发展的内在基础和客观条件的背景下由“一哄而上”到“一哄而散”。
第二阶段:信托行业发展的“黄金十年”。“一法两规”的出台成为信托业根本制度重塑的基础,从此信托业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第三阶段:随着泛资管格局开启,信托行业不再是信托制度的独享者,而是要与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其他金融子行业在竞争中实现合作,通过优势互补,共同满足市场日益多元的资产管理需求。
回顾信托行业的发展历程,从2004年管理资产规模区区1500亿元到2014年第一季度的11.73万亿元,十年间实现了近80倍的增长,这与信托制度环境的完善密不可分。
事实上,信托行业增长较快的年份恰恰是监管政策出台相对密集的阶段,这说明监管政策的细化,不仅不会扼杀信托行业的发展活力,相反,正是制度供给的改善和监管的细化才有效地保证了信托行业在健康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释放想象力和创造力,进而推动行业的发展。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局面发生逆转实际上是在2002年“一法两规”出台确定了发展方向之后,信托制度的优势才真正得到发挥。目前,信托已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并驾齐驱的现代金融业支柱之一。
35年的发展历程中,信托业通过不断创新,在丰富我国金融市场、弥补银行信用不足、拓宽金融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改革开放中的历史地位及贡献不容否定。
近年来,信托业的资产管理规模保持了高速增长。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阶段,信托业如何在新形势下,明确阶段定位、挖掘创新动力(310328,基金吧)、重塑自身形象、协同经济转型是当下需要考虑的方向性问题。
制度约束塑造信托业的组织行为
信托业当下的高速发展不是偶然现象,是制度约束下的必然选择。信托业置身于由法律法规、行业自身规则和社会价值等构成的复杂制度框架中,制度约束了行业的逐利范畴,塑造了信托的获利行为。当制度框架约束空间发生改变时,信托业的发展定位也应作出相应调整。
首先,信托业的扩张发展得益于内外两个基本制度的保障,外部为以分业监管为特征的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部为《信托法》。前者奠定了早期信托业制度红利来源的基础,后者决定了信托业主业经营的制度优势。
其次,在渐进式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矩阵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信托业现状的形成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信托业确立了“一法两规”的制度框架,但相关配套正式制度缺乏。行业发展与制度建设落后之间的矛盾,使信托业在逐利的驱动下为赢得声誉,将刚性兑付演化成为一种硬性约束。信托业借助自发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弥补正式制度的不足,维护行业发展惯性。因此,以当下信托业的制度结构看,正式制度下资金运用的软约束、尽职管理制度的弱约束与非正式制度下的刚性兑付维持了行业发展暂时性的基本平衡。
最后,制度约束不是静止不动的,是动态变化的过程。制度约束的变化取决于制度框架的变迁,其发展程度决定了行业的发展阶段,同时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要求相应制度框架的匹配。
由于当下原有的信托制度框架已经无法满足行业发展要求,重构制度约束体系已经迫在眉睫。以刚性兑付为例,在行业发展初期,其满足了正式制度发展滞后情况下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实现了对行业高速发展的隐性担保。但当外界制度环境发展变化后,刚性兑付硬性约束的两面性逐渐显露出来:一方面,行业发展中逐渐暴露的各类风险引发的声誉风险,在刚性兑付下暂时得到缓解;另一方面,信托公司面临着这一隐性担保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压力。从制度的角度,改变刚性兑付最有可能的路径就是完善已有的正式制度,构建公司治理、资本约束和行业救助等机制,完善尽职管理制度,建设风险防御体系等。新型体制框架的构建是解决非正式制度与信托本质间矛盾的关键。
制度框架的修正改善信托业的发展环境
近年来,信托业简单扩张模式在“泛信托时代”进程中的矛盾不断显现,这些问题既包括行业结构性的,也包括信托公司个体的。当原有的制度框架在不断变化的外界环境下无法满足信托组织的逐利需求时,内嵌于制度框架内的组织就会通过自身努力对其重新修正,如业务创新拓展、风控体系建设、保障机制构建等,来满足自身发展的真实要求。随着监管政策的变化,其他金融行业在业务形式上已经完成了与信托业务的趋同,信托业的比较优势和制度红利开始消失。曾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使得信托公司能够充分发挥自身跨界经营的优势,但目前行业的创新能力相对薄弱,后发优势已经难以持续。
同时,外界制度框架的改善也为信托业发展不断提供新的逐利机会:第一,金融改革将重构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资本项目开放等将对信托业转型带来一个全新的外部环境;第二,同业合作深入,监管限制在“泛信托时代”不断减少,为信托业进一步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提供了空间。外界环境变化为信托业修正自身制度框架提供了基础,同时加强了行业自身的危机意识,推动其为适应新环境进行前瞻性的思考。
制度路径选择引导信托业阶段性发展
信托业的发展应该是逐层递进、不断深化的过程,并且无法脱离中国社会的整体发展。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由于认知局限,基于原有制度产生路径依赖,信托业同样基于对信托含义理解的深入而逐步实现自身的发展。
信托发展阶段的划分依据
信托具有广泛的内涵和外延,其制度安排及制度变迁决定了组织对信托关系的运用范畴和操作方式。据此,笔者提出信托自由度的定义,用来衡量信托在相对稳定的制度框架内的行动范畴。信托自由度可定义为运用信托关系的组织可以介入和深入的社会领域。因此,信托自由度越大,介入的领域就越广,影响力就越大,反之亦然。
信托业发展的三个阶段
信托自由度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业务领域,二是外界环境。据此可将信托业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信托业的“一法两规”确定了其行业属性后至2012年“泛信托时代”来临前夕。此阶段的外界制度特点为保护信托业,使其在半封闭状态下运行,内部特点是业务简单、崛起迅速、竞争能力较弱。
第二阶段起始于“泛信托时代”来临。其外部制度特点是综合金融服务意识成为主流,对信托业的制度保护状态逐步瓦解;内部特点是信托依靠自身的原始积累积极介入多层次市场运作,业务趋于复杂,竞争能力快速提升,逐步展现信托关系优越性。
第三阶段的起点为综合服务集成意识伴随金融链条的重新聚合而淡化,新的信托业重组思想产生。特点为:信托多层次市场运作的运营模式将产生分化,新的业务发展有可能向横向多维化、纵向专业化的路径延拓,信托关系被广泛运用在社会关系范畴体系中。
信托业的阶段定位
当前,信托业刚刚进入第二阶段的初期,也是信托业发展的关键时期,阶段定位的准确性是适应信托业保护制度的瓦解、实现多层次市场运作、提升竞争能力的关键,也为信托业在第三阶段金融链条的重新聚合中能够广泛运用信托关系打好基础。信托业在第二阶段的定位为完善信托制度、担当信托责任、延拓信托功能。
第一,完善信托制度。信托制度目前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这与中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社会资产初期的快速累积和“泛信托时代”的起步有关。信托业在第一阶段的高速发展是以制度保护为特点的,业务模式简单;以“泛信托时代”为起点的第二阶段的划分标志就是制度保护围墙被打破,信托业前期业务模式受到冲击,相比其他金融机构主业与副业(泛信托业务)的共同发展,信托业的主业与副业都是信托业务。其他行业履行的是信托责任,信托业则具有明确的信托法律属性。因此,完善信托制度是基于行业自身发展需要,强化行业竞争能力是信托业无法推卸的责任。
第二,担当信托责任。信托关系下的信托责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形成的一种契约,中心是“信任和托付”,推而广之也是社会文化建设的基础,在第二阶段信托责任的担当是信托业社会责任所在,信托责任的担当应由被动执行向主动实施渐变。信托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从行业角度看“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尽职免责”是对信托责任的基本要求,前者判定了卖者和买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后者是对卖者责任的要求。从目前制度的完备性来看,尽职的判定具有极强的主观色彩。主动将信托的责任做好是一种态度,却难以度量,以被动取代主动成为无奈之举,最具有代表性的莫过于刚性兑付,隐性担保扭曲了责任的主动意识。
责任的主动担当是信托业完成第二阶段多层次市场参与的保障,是完善信托制度的基本步骤。不论通过柔性制度设计还是硬性打破刚性兑付都会对行业发展产生冲击,如何衡量由此产生的未来收益和当下损失,集结自上而下的制度变革和自下而上的渐进式推动力量,都需要信托业先破后立的责任担当。
第三,延拓信托功能。第二阶段区别于第一阶段的显著特征就是信托业务趋于复杂,信托功能建立在信托关系上,信托关系的延拓基于信托业务范畴的拓展。当下社会经济转型,金融改革走向深化,信托业正面临业务发展的良机。对信托业功能延拓影响深远的金融市场重构包括利率市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资本项目开放三个方面。
存款利率市场化一方面将推动投融资市场和资产管理市场的变革,另一方面也会强化金融同业竞争,刺激债权类产品收益和理财产品资金成本的市场化,对信托业的营销能力、资金规模、项目质量、风险控制都带来挑战。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将会促进包括信托在内的非银行、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信托业将进入并购市场与衍生品市场,推进股权投资,介入资产证券化,特别是在地方政府债和市政债的发展中获取新的业务机会。
资本项目开放将促进直接投资、企业跨国兼并重组,丰富私人投资理财途径。资本项目开放为信托业提供海外投资机会,促使其拓宽自身高端客户的财富管理渠道,发挥财产管理与财产转移的作用。
信托制度的完善能激发信托责任的担当,信托责任的担当则是对信托功能延拓的基本保障。以上三者相互依托,互相递进,构成当前信托业第二阶段初期的定位。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