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信托违法遭罚没264万 承诺某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05-15 09:34:15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5日讯银保监会网站14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10号)显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7月违规承诺某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其处以警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14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10号)显示,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7月违规承诺某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其处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2643616.44元。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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