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信托登记公司初现端倪
摘要 保障信托行业稳健发展的“八项机制”正逐个落地。产品登记机制作为信托业规范发展的基础,怎么建?由谁建?这个问题或在2016年渐为明朗。1月11日,银监会在部署2016年工作时提出,设立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业内人士认为,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对整个行业是利好,此前在上海的信托登
保障信托行业稳健发展的“八项机制”正逐个落地。产品登记机制作为信托业规范发展的基础,怎么建?由谁建?这个问题或在2016年渐为明朗。1月11日,银监会在部署2016年工作时提出,设立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业内人士认为,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对整个行业是利好,此前在上海的信托登记中心或有着先行先试的意味。
产品登记机制初步构想
信托登记是做什么的?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由此看来,信托登记并不是新提法。只是由谁登记,怎么登记等问题一直没有定论。
按照相关部门的设想,信托产品登记系统应具备四个基本功能,即产品公示、信息披露、确权以及交易功能。简单而言,一是信托公司开发的每一个信托产品要录入这个系统;二是每一个产品的优劣以及风险都要明示;三是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转移到信托公司,信托受益人是谁要予以登记;四是盘活信托产品,增强流动性。
一旦实现,信托登记可以对应信托产品从产生、变更到交易的各个环节。“统一的产品登记有助于建立信托财产转移制度,开启财产权信托之门;有助于信托产品交易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信托受益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增加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有助于信托受益权质押制度。”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翟立宏这样认为。
中建投信托研发部总经理王苗军从法律层面分析认为,首先,特定财产的转移需要以登记为生效或者对抗要件。其次,信托登记是信托财产隔离的需要,通过信托登记可以有效地避免在信托财产发生纠纷时的归属问题,而这种隔离需要通过一种具有公信力的方式来予以确定和强化。最后,信托登记是信托受益权信息披露与流转的需要,比如我们可以依据信托受益权的登记信息,降低信托受益权流转的信息沟通成本。
信托登记由谁来建
毋庸置疑,信托登记制度一旦实现,信托业发展将更加规范、透明。因此,信托登记这块巨大的“蛋糕”也具有十足吸引力。比如,信托产品成立时有成立登记、信托变更时有变更登记、信托质押时有质押登记。我们以信托资产转让为例来算笔账,截至2015年三季度,我国信托资产规模超过15万亿元,按其中10%的信托资产存在转让需求计算,市场规模就可达万亿元。再来看近年悄然兴起的一个事例——信托受益权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质押,简单讲就是信托产品持有者通过P2P平台进行受益权转让,从而成功套现,P2P投资人则间接分享信托产品的预期高收益。这看起来是件双赢的事,暂不论它是否合法合规,但从其发展势头足见需求不小。据记者了解,某平台在去年5个月期间曾收到过100多份信托产品的尽职调查报告,涉及信托公司十多家。
话又说回来,正是因为信托登记可能带来的市场规模,谁都想分得一杯羹。此前,开展信托受益权登记、合同登记、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以及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等地方性平台,大多数信托公司通过自己搭建的平台进行产品登记或者开展受益权转让业务,但都有各自的局限性,业务进展缓慢。
那么,信托登记由谁来建?相关负责人曾提出交由社会组织来承担,比如中国信托协会是信托行业最重要的社会组织,各信托公司都是这个协会的会员,但相关论调尚未得到证实。业内人士提出,信托登记公司的建立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应着风险防控以及监管需求,同时又能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应该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不应过多考虑盈利需求,建议由信托公司、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市场化组织共同承担。
尚有一些待解难题
目前,信托公司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都是在自建平台上完成,披露内容和公开对象不尽相同,比如有的信息可以公开查看,还有的公司信息只允许投资者查看等。
王苗军认为,建立统一登记平台之后,必要的信息需要在该平台进行披露,并且披露的内容和对象也会趋于统一。但是,作为私募产品的信托是否需要在平台上公开披露产品信息?信托财产状况即信托资金的运用情况是否需要披露?这些尚无定论。不过,如果真的这样披露,其实是促进信托产品运作更加规范,不规范运作将无处可遁,进而成为促进信托公司优胜劣汰的利器。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陈进博士提出,如果信托产品登记能够涵盖信托财产的登记,并可以解决房产等不动产纳入信托的问题,将对信托业务的开展有极大促进。但业内人士认为,财产登记涉及土地、房管、工商等部门,真正推动起来还有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