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刚兑
摘要 唐建伟交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5月24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存保公司”)正式成立。前期有金融机构出现问题被托管,大家都在关注是否所有债权都能得到存保公司全额本息支付。笔者认为此次事件更应关注中国以存款保险为平台,打破之前的金融机构刚性兑付,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正在形成
唐建伟 交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
5月24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存保公司”)正式成立。前期有金融机构出现问题被托管,大家都在关注是否所有债权都能得到存保公司全额本息支付。笔者认为此次事件更应关注中国以存款保险为平台,打破之前的金融机构刚性兑付,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正在形成。
在中国利率市场化等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体系的关注重点不应该放在能否完全为债权人兜底(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之初就确定是限额赔付),而是如何在既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积极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确保高风险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市场。
我们可以借助此次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明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判定标准、退出路径和步骤,具体而言:
一是制定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判定标准。发现问题银行并对其进行救助,制定统一的判定标准是基础。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判定标准,可以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来进行综合评估。定量方面建议主要从机构的资本状况、资产质量等数据方面客观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水平和风险状况;而定性方面则建议从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盈利能力等维度进行评价。
二是增加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早期纠正机制。早期纠正的主要目的:及时进行瘦身自救,回归主营业务,限制杠杆业务扩张,有效降低风险敞口,避免损失扩大和风险传染;避免问题机构大股东或现有管理层继续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和存款人利益。
在早期纠正措施中建议增加限制股东分红或实施股权激励、替换现有管理层、限制增设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是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处置问题银行的主体。通过立法来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监管职责和对问题机构的破产接管权利。同时丰富问题银行处置工具和模式,除存款保险机构直接接管问题机构之外,可选择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实施收购承接,也可以设立过桥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实体、特殊目的载体(SPV)等处置工具直接实施收购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