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取消城乡居民个人(家庭)账户不会降低医保待遇
摘要 中国保险报网讯【记者朱艳霞】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度;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6月4日,国家医保局对“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引发的争议予以回应
中国保险报网讯【记者 朱艳霞】
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度;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6月4日,国家医保局对“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引发的争议予以回应称,此举不会降低城乡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实现的。
据了解,新医改推进过程中,提出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各地新农合的个人(家庭)账户随之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特别是随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制度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大部分地方取消了新农合个人(家庭)账户,但也有个别地方保留了这一做法。
国家医保局表示,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制度建立初期对培育个人参保意识、促进个人参保缴费、迅速扩大参保覆盖面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一方式还存在一定局限性,而且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和保障能力增强,实践中其弊端逐步显现:一是额度很小,保障不足,实际上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二是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还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三是易诱发滥用。
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向门诊统筹过渡和转换,相较于原有的个人(家庭)账户,可以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为解决上述弊端提供了实现途径。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实现的。”国家医保局称,各地推进门诊统筹后,可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比例在50%左右。同时,为减轻参保群众的门诊大病负担,对于一些主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等)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
此外,国家在完善城乡居民门诊保障政策的同时,还不断加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投入,人均财政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13至2018年每年分别为280元、320元、380元、420元、450元、490元,2019年财政补助已经达到520元,是2009年的6.5倍。筹资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加强了制度保障能力,为做好门诊保障,将保障范围进一步向门诊小病延伸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