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式”公益新期待:嫁接互联网 税收优惠

来源:证券日报 2015-12-04 08:04:56

摘要
(原标题:“信托式”公益新期待:嫁接互联网慈善信托寻求税收优惠)去年以来,包括“99”号文在内多项文件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信托亦因灵活性较强、独立透明等因素被认为是最适合开展公益事业的主体,信托公司在公益领域的尝试逐步增多,但是,由于税收优惠缺失、以及相关制度尚未健全等因素,公益信托在整个信托

(原标题:“信托式”公益新期待:嫁接互联网 慈善信托寻求税收优惠)

去年以来,包括“99”号文在内多项文件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信托亦因灵活性较强、独立透明等因素被认为是最适合开展公益事业的主体,信托公司在公益领域的尝试逐步增多,但是,由于税收优惠缺失、以及相关制度尚未健全等因素,公益信托在整个信托规模中的占比仍然很小。

不过,《慈善法》(草案)中对慈善信托的专门规定唤起了业内对信托参与公益的新期待。同时,互联网也被认为是今后公益信托可以借力的新方向。

税收优惠缺失

根据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4中国信托业社会责任报告》,2014年,信托业共开展公益、慈善信托项目47个,涉及信托资产规模达18.6亿元。这与信托业当下约15.6万亿元的管理资产规模相比差距明显。

万向信托研究部负责人李元龙博士对《证券日报》记者指出,目前税收优惠缺失是阻碍公益信托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国内公益信托委托人捐赠财产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从我们近年来公益信托的实践来看,机构委托人都提出过希望开具税前抵扣发票的要求,少数自然人委托人也提出过类似要求。因目前信托公司没有开具税前抵扣发票的资格,委托人虽有意愿但财务安排上不会向公益信托捐赠大额资金。这也是为什么公益信托通常规模都不大。

从目前国内信托公司成立的公益信托来看,规模多数在几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之间。

此外,审批问题也是公益信托面临的困境之一。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信托应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但并没有更详细的规定。

“主管主体虽然在信托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其实还是比较明确的,通常公益信托会寻求当地民政部门作为主管机构。只是目前民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没有纳入公益信托的审批,民政部门并不是不认可公益信托,他们也有在标准行政流程操作上的难处。我们在设立公益信托前会取得地方民政部门和银监部门的认可和支持。”李元龙称。

互联网带来新机遇

不过,信托公司对公益类项目正投入越来越多的热情,其原因在于:树立形象,履行社会责任,这也是监管评级的考核指标之一;希望在公益慈善领域积累一定的业务熟知度,参考国外的一些经验,很可能将是信托公司的一个业务领域;信托公司在特定领域的资产管理正在提升广度和深度,向着综合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参与公益可以为信托项目进行更高层次的功能补充。

在具体业务形式上,有业内人士指出,互联网将是未来公益信托发展的主要方向。

“公益信托可以公开募集、不设定投资门槛或投资门槛很低、不设投资人数限制等等,这些都是在互联网金融中,传统信托业务所不能匹敌的优势。”东部一信托公司有关人士指出。

李元龙也对记者表示,互联网与公益结合会是互联网信托的一个重要方向。“公益信托与互联网结合是我们正在推进的一个技术问题,相关的尝试已经展开。在公益慈善领域现行制度下,一些公益募集的互联网平台对公益信托也不熟悉,没有对接的框架和准入标准,所以在法律关系、操作方式上我们还在磨合。”

近日公布的《慈善法》草案,也让业内对公益类信托多了新的期待。

从《慈善法》(草案)中对慈善信托的规定来看,与《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相比,慈善信托受托人不局限于信托公司,可以包括金融机构、慈善组织或是自然人。这一做法接近于国外信托受托人的多元化特征。

慈善信托采取备案制度,且为依据“信托文件约定”事后“备案”,将有利于慈善信托的设立。”公益信托“按规定需要向公益事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登记。《慈善法》(草案)第四十七规定“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信托不强制要求设置监察人。《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慈善信托根据需要可以由信托文件规定设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目前强制要求设立监察人。

李元龙博士表示,从上面几点来看,慈善信托设立的便利性大大高于公益信托,促进作用更大,会给信托公司带来一些机会。目前国内“公益信托”委托人捐赠财产无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待遇,一般机构委托人都有此需求,已是阻碍公益信托落地的主要问题。如果慈善信托也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则其推出后的实际操作落地仍与公益信托一样较为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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