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岛连创汇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9-06-10 13:20:20
摘要 〔2019〕7号青岛连创汇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近期,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经查发现你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将大额资金转给多名自然人及法人。你公司既未就转账原因做出合理解释,也无对大额资金转出的内控措施
〔2019〕7号
青岛连创汇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经查发现你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将大额资金转给多名自然人及法人。你公司既未就转账原因做出合理解释,也无对大额资金转出的内控措施。
二是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你公司管理的青岛连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连科基金)没有完全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存在将募集资金借给自然人、投资已备案私募基金以及其他合伙企业等合同未约定的情形。
三是挪用基金财产。连科基金有多笔大额资金被转入公司股东及经理与个人账户,且有大额资金流入个人证券或期货账户。
四是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公司未按规定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报送平台内容进行更新,包括出资人信息、从业人员、办公地址、投资项目信息等。
五是公司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9年7月15日前予以改正。
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6月6日
责任编辑:l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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