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利润狂飙 信托公司内控现短板
摘要 银行间最大债市腐败案路径曝光杜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继券商、基金之后,信托公司终于在“债市核查风暴”中落网。日前,就全国最大银行间债市腐败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判有期徒刑13年。据悉,在某国际信托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期间,张某向自己实际控制的信息咨询公司输送利益2.0
银行间最大债市腐败案路径曝光
杜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继券商、基金之后,信托公司终于在“债市核查风暴”中落网。
日前,就全国最大银行间债市腐败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判有期徒刑13年。
据悉,在某国际信托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期间,张某向自己实际控制的信息咨询公司输送利益2.07亿余元。这一犯罪数额也被法院全部予以认定。而在2013年轰动一时的“大型债市利益输送案”中,国信证券(19.46, -2.16, -9.99%)原固定收益部总裁孙明霞、宏源证券原债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陈智军等8人的总涉案金额也只有约1亿元人民币。
更为触目惊心的是,上述信托公司并非个案。另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另一家信托公司的相关案件也在检察院查处之中,不日将提起诉讼。
私立丙类户,违规代持养券
记者查阅卷得知,张某主要依靠丙类户,通过信托公司交易平台进行了一系列违规交易,先后通过162笔现券买卖,涉及48只债券、42家债券交易机构、近900次债券买卖。
西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佟晓琳告诉记者,张某根据自己近十年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经验,在入职上述信托公司一个月后,就开始将本属于国际信托公司的利润输送到自己控制的丙类户。而张在2008年底成立的商务咨询公司就是其进行交易的一方。
卷宗显示,2009年3月,张某应聘到某国际信托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任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债券交易。借助国际信托公司这个平台,张某利用其职务身份所掌握的债券资源及需求信息,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该国际信托公司作为债券交易乙类户资质和资金实力的信赖寻找交易对手开展撮合交易,从中挣取差价。
闭环交易是为张某获得非法利益最多的方式。在75笔闭环交易后,张某向自己的丙类户输送利益1.1亿余元。
张某这一行径明显违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行业规则及其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的规定,债券交易员不能私自设立丙类账户,更不能委托甲类账户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交易。张某已经严重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人员行为守则》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了关于禁止债券从业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及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除了闭环交易外,张某还采用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方式“汲取”国际信托公司的利润。通过这两种债券交易方式,张某赚取利润近2800余万元。
2011年3月,农村商业银行停止为张某的丙类户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为了继续自己的发财路,张某公然违反公司禁止开展代持交易的规定,通过加盖伪造的国际信托资产管理部及固定收益部的公章,委托自己女友就职的证券公司为自己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代持债券以继续养券。
所谓“代持”,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不转移债券所有权,而请其他机构代为持有债券,代持期满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回债券。
信托内控失察
值得关注的是,张某仅仅担任了一年半的债券交易员,最终却侵占其所在信托公司2亿多元的利润。这一数字使这起案件一跃成为全国最大的银行间债市腐败案。
对此,北京一位大型信托公司合规部门人士分析,债券交易员之所以敢顶风作案,也与此前债市监管环境疏漏有关。在2008~2010年当时的大背景下,金融监管的不完善以及债券体制存在的漏洞滋生了交易员违规操作的空间。
2013年10月,针对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企业债市场,特别是城投债项目中违法违规的行为,由公安部门牵头开启“债市核查风暴”。其后,孙明霞、陈智军等8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嫌职务侵占等多项罪名被提起公诉。
上述观点也得到了信托研究人士的认同。
普益财富信托研究员范杰认为,丙类户的利润输送确实是上述案件关键因素。在他看来,交易员严于律己,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约束,更重要的是监管到位。
“债市风暴后,一度禁止丙类户交易,也说明监管层已经关注到其危害,并及时亡羊补牢。然而,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永远存在着监管盲区,任何体制的完善都要经历一个过程。”范杰说。
对于上述信托公司而言,张某肆无忌惮的违规,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了其风险控制的大BUG。
某接近上述信托公司的内部人士也坦承,信托行业从10亿元规模迈上15亿元的台阶,中间经历了很多整合,规模和利润也都在同步增长。相形之下,信托公司内部合规、风控尚存在诸多弊端。此外,与国外信托监管相比,国内监管政策也亟须改革。记者了解到,2010年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该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五个方面。
然而,与银行监管评级相比,《监管指引》在评级结果的应用上并不明确。更有甚者,由于监管评级结果直接与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挂钩,在行业内推进时遇到了很大的阻力。这也导致评级结果至今也没有严格地与信托公司业务资质挂钩。
截至目前,监管层对信托公司内部评级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对信托公司来说,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要素的推进也处于缓慢进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