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真的能避债吗?做到债务相对隔离要注意四点

来源:中国保险报 2019-06-26 08:17:05

摘要
保险,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已经不再陌生了,您可能也听说过关于保险避债、欠债不还、资产保全等说法,保险真的有这些功能吗?买了人寿保险是否就能避债,就可以欠债不还了?下面我们先从一个小案例说起。关于“保险避债”的案例2012年3月,王先生购买了一份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保险,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已经不再陌生了,您可能也听说过关于保险避债、欠债不还、资产保全等说法,保险真的有这些功能吗?买了人寿保险是否就能避债,就可以欠债不还了?下面我们先从一个小案例说起。

  关于“保险避债”的案例

  2012年3月,王先生购买了一份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一次性交费28万元,保险金额60万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王先生,他同时还指定了受益人,即他的儿子小王。购买保险后的2015年10月王先生的生意亏损,向朋友老李借款50万元。

  2017年2月,王先生因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给付小王保险金60万元。王先生死得很突然,又没有其他遗产可以还债,在此情况下,老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王先生购买了人寿保险,于是老李向法院起诉,请求用小王取得的保险金来偿还自己的50万元借款,法院是否会支持老李的诉求呢?

  法院认为上述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小王,王先生死后,小王以受益人的身份取得保险金,由于该保险金不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可以不用于清偿王先生的债务,因此没有支持老李的诉讼请求。这样,小王拿到了王先生60万元的保险金。

  在上面的案例中,我们看到被保险人王先生通过保险合同将保险金转移给了儿子小王,而债权人老李主张用保险金清偿债务,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有些人认为只要购买了人寿保险,就能够实现财产转移,欠债不还,真的是这样吗?

  “欠债还钱”是一个合法公民应有的最基本的法律意识,保险合同作为现代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与普通财产在属性上是没有区别的,总体上不可能脱离我国法律的规定。

  应该说“保险避债”是一种不准确的说法,所谓的“避债功能”是因人寿保险特殊的结构和法律特性,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起到资产保全、依法对抗债务的作用,下面我们将结合几个“保险避债”常见的问题,通过案例来具体说明。

  “保险避债”的几个常见问题

  第一,人寿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不会有所谓的“避债功能”。

  假设在上述案例中王先生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其他条件都保持不变。在王先生去世后,老李通过咨询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用王先生的死亡保险金来偿还自己的50万元,那么法院就会支持老李的诉讼请求,因为该份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王先生故去后,保险金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因此,60万元保险金首先要清偿老李50万元的债务,剩余10万元再由包括小王在内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可见,指定受益人这个动作虽小,却有着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给付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要先偿还债务后继承,偿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是欠债之后购买保险的,也不能依法对抗债务。

  再拿上面的案件举例,假设王先生的人寿保险是在2015年10月向老李借款50万元以后购买的,王先生故去后,老李想要回自己的50万元,该怎么办呢?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老李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份保险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因为王先生欠债不还,反而购买保险的行为,涉嫌恶意避债,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购买保险的行为。

  第三,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当然不会有所谓的避债功能。

  还以上述案件为例,假设王先生一直健在,没有因病死亡,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但因生意长期亏损,一直没钱归还2015年借老李的50万元,在此情况下,老李能起诉王先生,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2012年购买的人寿保险吗?

  目前,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对寿险保单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有不同的意见,各地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有的法院认为,退保以后的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解除合同的,法院可以直接扣划。这是浙江高院的规定,详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

  而有的法院则认为,保单现金价值虽然是投保人的财产,但以投保人解除合同为前提,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解除;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法院不能执行保险金。这是广东高院的规定,详见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3日)。

  可以看出,浙江高院的规定较为严厉,保险合同允许被强制解除,而广东高院则相对宽松,不强制退保。目前,最高院对此问题暂时没有统一的规范。

  因此,只要投保人用自有财产投保,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并不具备所谓的“避债”功能,因为保险事故未发生,受益权仅仅是一项期待权,保险财产此时仍属于投保人,如果投保人对其他人负有债务未清偿,用保险财产来清偿也是可以理解的。

  第四,如何理解大家关注的所谓“保险避债”的理论基础,也就是《保险法》第23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提请大家注意的是,该条的关键词应该是“保险金”,保险金是指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且符合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给付的款项。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合法权利,虽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后,不必用该笔款项清偿投保人的生前债务,但并不意味着欠别人的钱就可以不还,如果投保人有其他财产还是要还债的。

  四点需注意

  所谓“保险避债”其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债务相对隔离”,并不是所有的人寿保险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实现债务隔离,至少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提前做好保险财产规划。

  如果已经欠债,保险是无法帮你逃离你该偿还的债务。你可以在没有债务的时候,提前做好财产规划,利用保险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合法性才是关键。

  无论你买多少人寿保险,买保险的钱,必须是合法所得,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执行保险。在财务状况恶化以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可能被判无效。

  第三,保险合同最好指定受益人。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则会按照遗产处理,继承遗产要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只能拿到扣除债务之后的部分,如果债务比遗产多,实际上拿不到遗产。

  第四,选择合适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很重要。

  在指定配偶为受益人的情况下,保单的保险金可能仍然需要偿还共同债务。比较好的安排是以父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孩子作为受益人,这样既能抵御风险,又能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和财富的代际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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