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信托首任董事长王忠民获刑8年罚款百万 细节曝光

来源:信托百佬汇 2019-06-28 10:17:04

摘要
2017年年中,中诚信托两位前董事长王忠民和王少华双双失联,引发了市场诸多猜想。2019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一则公告,披露了王忠民案的判决结果。另据信托百佬汇记者所掌握的信息,一起涉资过亿的国有资产流失旧案“昭然若揭”。判罚确定根据审计署发布的5号公告《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

  2017年年中,中诚信托两位前董事长王忠民和王少华双双失联,引发了市场诸多猜想。

  2019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一则公告,披露了王忠民案的判决结果。

  另据信托百佬汇记者所掌握的信息,一起涉资过亿的国有资产流失旧案“昭然若揭”。

中诚信托首任董事长王忠民获刑8年罚款百万 细节曝光

中诚信托首任董事长王忠民获刑8年罚款百万 细节曝光

  判罚确定

  根据审计署发布的5号公告《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

  2006年至2007年,审计署审计发现,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王忠民涉嫌违规操作低价出售公司资产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并收受钱款。

  2016年,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

  2018年8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王忠民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据了解,王忠民自2017年5月27日至7月5日指定监视居住共计39天,折抵刑期20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至2025年6月15日止。

  王忠民生于1949年,重庆人,自1995年起担任中诚信托董事长,直到2009年退休。在退休之前,王忠民还兼任嘉实基金董事长。此外,王忠民曾担任信托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

  案件回顾

  信托百佬汇记者所获的案件判决书显示,2006年4月,中诚信托为了加大对实业项目的投资,用自有资金2901万余元人民币从其股东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处承接北京国华时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华时代公司”)70%股权,另30%股权由北京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隆盛地产公司”)代持,中诚信托公司委派人员负责国华时代公司的经营管理。2006年6月,应其参股公司北京诚永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诚永投资公司”,中诚信托公司占30%股份)负责人张子牛、刘彤(均另案处理)的要求,中诚信托公司将隆盛地产公司代持部分中的20%股权转让给诚永投资公司。

  2006年11月,中诚信托公司、北京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景地产公司”)、北京万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共同签订《树村新村项目5#地项目合作协议书》,就北京海淀区树村新村项目5#地项目(简称“树村项目”)达成合作开发意向,约定三家公司共同出资入股北京华大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大基业公司”,系树村项目的开发公司)。其中,中诚信托公司出资2550万元(含股叔转让款510万元、増资扩股款2040万元)占51%股份(其中11%系为华安久盛有限责任公司代持),董事长及财务总监人选由中诚信托公司委派,总经理人选由万景地产公司委派。

  2006年12月,三家公司正式签订协议入股华大基业公司合作开发树村项目。由于信托公司按照规定不能直接以自有资金投资经营房地产项目,2007年1月,中诚信托公司决定,由国华时代公司与中诚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内容为国华时代公司出资2550万元作为信托资金,以中诚信托公司的名义投入华大基业公司,信托受益人为国华时代公司。2007年2月1日,中诚信托公司将股权转让款、増资扩股款共计2550万元汇入华大基业公司账户。为了支持树村项目的发展,从2006年12月起至2007年8月止,中诚信托公司陆续发放贷款共计7.2亿元给华大基业公司。

  2007年2月,银监会发文要求信托投资公司要信实分离,即要对固有项下实业投资进行清理,国华时代公司属于中诚信托公司必须清理的实业资产,且在2007年3、4月份,中诚信托公司发现万景地产公司在项目中有挪用资金的行为,为此,时任中诚信托公司总经理王少华(另案处理)代表公司同万景地产公司商谈停止合作一事。经多次商谈,万景地产公司有意溢价回购中诚信托公司在华大基业公司所持股权。

  王少华向王忠民汇报该情況后,在明确国华时代公司的资产有溢价的情况下,2007年6月28日,中诚信托公司领导班子召开会议,决议由2006年末公司在册全体员工出资设立新公司,承接国华时代公司的资产。2007年7月,王少华与万景地产公司最终达成协议,确定由万景地产公司以1.6亿元(含股本2000万元及溢价1.4亿元)的价格回购中诚信托公司所持华大基业公司40%股权。

  在明确中诚信托公司所持华大基业公司股权已经产生1.4亿元溢价收益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可以擅自分配该收益的目的,王忠民、王少华等人违规决策,并在相关人员的具体操作下按计划分步转移该收益:

  2007年7月16日,按照上述决议,中诚信托公司68名员工作为股东,以2006年公司结余奖金1600万元,出资成立北京世弘伟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弘伟业公司”);

  8月30日,以世弘伟业公司、北京东森金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东森金碧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贵森在逃,另案处理)、诚永投资公司、北京鑫冠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鑫冠置业公司”)四家公司为股东,注册成立北京国诚瑞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诚瑞峰公司”),四家公司各占40%、20%、20%、20%的股份,其中鑫冠置业公司20%股份系其为中诚信托公司代持;

  9月27日,国华时代公司与国诚瑞峰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国华时代公司将其在华大基业公司中40%股权对应的2000万元资金份额的信托受益权,以2000万元平价转让给国诚瑞峰公司;

  10月上旬,国诚瑞峰公司按照中诚信托公司决定的比例,以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对2000万元资金份额的信托受益权进行分配,其中世弘伟业公司、诚永投资公司均获得800万元、东森金碧公司获得400万元的信托受益权。

  2007年10月25日,万景地产公司依照协议将1.6亿元的股权回购款汇入国诚瑞峰公司账户后,中诚信托公司按照计划将该笔回购款进行分配,其中世弘伟业司分得6400万元、诚永投资公司分得6400万元、东森金碧公司分得3200万元。

  期间,中诚信托公司在其他业务中需要支付的2000万元中介费,由于无法列入财务开支,王忠民、王少华便决定由诚永投资公司代付。2007年9月17日,中诚信托公司与诚永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以信托资金800万元民于受让鑫冠置业公司在国诚瑞峰公司20%股权、信托受益权为诚永投资公司的方式,将国減瑞峰公司20%股权转由诚永投资公司代持,因此,诚永投资公司在分配股权回购款时多分得2800万元。其中2000万元用于为中诚信托公司支付了中介费,所剩800万元由王忠民、王少华擅自决定归诚永投资公司所有。

  另査明,按照银监会的信实分离要求,中诚信托公司所持有的诚永投资公司30%股权也应剥离。2007年8月,在明知诚永投资公司在树村项目中有巨额利润的情況下,王忠民、王少华等人仍擅自决定,不接照相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挂牌交易等程序,将30%股权以原价300万元转让给张子牛所有的北京昆朋欣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最终,司法机关认定,王忠民、王少华等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经江西华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鉴定,国有资产流失金额为1.0972亿元(其中,东森金碧公司取得2194.4104万元,诚永投资公司和世弘伟业公司各取得4388.82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