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规范“保信”合作
摘要 【记者张爽】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2014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相比,《通知》由原来的8条增加为19条,对保险机构选择信托公司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调整。《通知》除了要求信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
【记者 张爽】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2014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相比,《通知》由原来的8条增加为19条,对保险机构选择信托公司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调整。
《通知》除了要求信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还要求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此外,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规定期限由3年改为1年。
《通知》还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设置了诸多禁止项。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此外,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通知》对其信用评级的要求更加细化,要求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2014年发布的通知要求不低于A级。同时,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
《通知》还明确,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数据显示,保险资金投资资金信托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8年底,保险机构投资资金信托规模为1.27万亿元。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是银保监会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保险主业和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扩大“保信”合作范围,有利于为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明确保险资金去通道、去嵌套的监管导向,有利于限制不合理、不合规的投资业务开展;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信用增级安排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有利于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明确基础资产投资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信托公司在非标资产方面积累的行业优势,引导保险资金更多地流入实体经济。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强化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业务监管,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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