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发布!信托业严监管势头不减(附:八大看点重磅解读)
摘要 部分信托公司风险暴露6月24日,安信信托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杰”)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冻结。公告显示,2019年6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据此对国之杰持有的公司16.09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
部分信托公司风险暴露
6月24日,安信信托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杰”)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冻结。
公告显示,2019年6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据此对国之杰持有的公司16.09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44%)予以冻结,其中无限售流通股冻结数量为14.55亿股,冻结日期3年,冻结日期自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经核实,上述被冻结股份事宜涉及还款义务约3.99亿元,其中2.4亿元尚未到期。
在此之前,安信信托在回复上交所问询函时表示,截至5月20日,安信信托未能如期兑付的信托项目共计25个,涉及金额达117.6亿元。中泰信托也披露多款信托产品延期兑付,长安信托多款信托产品面临兑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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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信托行业风险项目1006个,规模为2830.59亿元,信托资产风险率为1.26%,较2018年四季度末上升0.28个百分点。
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周萍分析称,信托资产风险率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在强监管背景下,银行表外资金加速回表,平台公司举债也受到了限制,企业现金流相对紧张。同时,少数信托公司展业比较激进,导致逾期甚至违约事件增多。
房地产信托罚单不断
房地产业务是信托业投向一个重要部分。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投向房地产的信托资金余额2.81万亿元,占比为14.75%,较2018年四季度末上升0.56个百分点。
今年以来,房地产信托监管趋严。5月份,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此后房地产信托中4种变相为不满足“四三二”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融资输血的做法,已被监管叫停。
与此同时,今年以来各地银保监局不断对房地产信托开出罚单。3月7日,粤财信托被广东银保监局处以220万元罚款,原因包括“违规开展房地产业务”;3月22日,北方国际信托被天津银保监局处罚,原因是“违规发放房地产自营贷款”以及“信托资金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5月23日,中融信托也因“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不审慎”遭到黑龙江银保监局处罚。
信托行业资深研究员袁吉伟称,去年开始,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罚单显著上升。近期信托业处罚增多,与严监管形势一致。目前来看,房地产信托业务可能存在更多合规风险。信托公司需要提升合规意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部分公司承诺刚兑被罚
在资管新规的要求下,信托打破刚兑已是大势所趋。
过去,信托公司通常向投资者承诺,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但是,随着资管新规正式落地,这些做法面临着新的风险。
5月14日,上海银保监局一日内公布了9张罚单,规范辖区内多家金融机构的多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这些处罚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4家银行和2家信托公司。其中,被罚的2家信托公司分别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泰信托行政处罚显示,2015年7月份,中泰信托违规承诺某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表》第二十七条规定,上海银保监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64.36万元。
华宝信托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含多项:2018年3月份,违规发放某信托贷款被用于证券交易;2017年8月份,开展某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时,对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未尽合规审查义务;2016年11月份、2018年2月份,该公司部分投资类银信理财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因此,上海银保监局责令华宝信托改正,并罚款共计210万元。
6月4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浙金信托被开出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高管履职、股票投资信托及信托产品“双录”等3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以罚款80万元。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认为,罚单只是手段,实质是为了规范行业行为。“信托业罚单增多,一方面说明监管层对信托业监管严厉态势不变;另一方面说明信托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存在一些业务不合规的现象。”帅国让说。
多家信托公司表示,监管机构公布的处罚,对信托公司是一种指导和警示。行业公司可关注罚单内容,紧跟监管动态,更好地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长远来看,这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良性和持续发展。
今年以来,各地银保监局已对8家信托公司开出14张罚单,合计超过1200万元。面对此类现象,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14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做出修订。
新规对保险投资信托进行了“松绑”,保险机构对信托公司的“选择标准”由此前的“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改为“近一年”。
此外,新规明确,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重点一:重大行政处罚减少为1年
新规: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此前《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第三条规定: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此次144号文明确放松保险和信托合作,对信托公司的选择标准有所松绑。
重点二:非标债权需AA评级以上
新规: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者相当于 AA 级的信用级别。
评级要求比之前有所提高,此前2014年38号文要求评级不得低于A级。业内人士认为,现在对非标债券的集合信托评级AA级,该要求不难满足。
重点三:明确了豁免增信的条件
新规: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2、信用增级采用以下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或其组合。
3、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4、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
①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
②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③募投项目为经核准的重大工程。
新增强制担保要求,此前只要求相对模糊一点,此次明确了豁免增信的条件。
重点四:信托公司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新规: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新规在表述上更加细化,要求禁止通道行为,确保是主动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不能是简单构造一个假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给保险资管做通道投非标,此前有被处罚的案例。
重点五:不得投资结构化信托劣后级
新规: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14年的文件中,并未禁止投资劣后级,要求在投资后15天内报告。
重点六:对集中度有限制
新规: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重点七:对嵌套有限制
新规: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于投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
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八: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
新规: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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