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香港保险中介人:9月23日起实施新规 最高可罚超1000万港元

来源:保险了没 2019-07-04 13:22:42

摘要
香港保监局将于今年9月23日起全面规管香港的10多万保险中介人,包括审批牌照、进行查察和调查,以及施行适当的纪律制裁。制裁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格外受关注。《保险业条例》(第41章)的新增的第81条,将允许香港保监局就属于或曾经属于受规管人犯不当行为或并非适当人选,对其采取若干纪律行动。保监局可采取的其

  香港保监局将于今年9月23日起全面规管香港的10多万保险中介人,包括审批牌照、进行查察和调查,以及施行适当的纪律制裁。 制裁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格外受关注。

  保险业条例》(第41章)的新增的第81条,将允许香港保监局就属于或曾经属于受规管人犯不当行为或并非适当人选,对其采取若干纪律行动。保监局可采取的其中一项纪律行动是罚款,且罚款最高数额,可达1000万港元或其获取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数额的3倍。

  针对罚款事项的规定,香港保监局出台《有关向受规管人士行使施加罚款权力的指引》,并曾于去年的10月26日到12月27日向公众征求意见。6月28日,香港保监局发布了征求意见的总结。

@10万香港保险中介人:9月23日起实施新规 最高可罚超1000万港元

  香港保监局称,回应者普遍欢迎为业界引入统一的罚款标准以保障投保人,并支持保监局的政策,可公布向受规管人士施行罚款的决定。由于持牌保险中介人进行的受规管活动范围广泛,因此保监局认为,在考虑每宗个案独有的事实及情况后厘定公平及相称的罚款,是较合适的做法。业界可由已公布的纪律行动,了解到保监局就不同的违规和不当行为会施行的不同罚则。

  将可对保险中介人罚款超千万港元

  香港保监局将于2019年9月23日接手规管保险中介人,而《保险业条例》(第41章)的新增条文将会生效。该条例新增的第81条将允许香港保监局就属或曾属受规管人士的人犯不当行为或并非适当人选,对其采取若干纪律行动。

  香港保监局可采取的其中一项纪律行动是命令该人缴付最高数额如下的罚款(以数额较大者为准)─10000000港元;或该人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数额的3倍。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之下的《有关向受规管人士行使施加罚款权力的指引》(《简称:《指引》),“受规管人士”在条例第80(1)条中界定为:

  (a)持牌保险中介人;

  (b)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负责人;

  (c)关涉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所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管理的人。

  同时,在《指引》中,“受规管人士”一词应理解为包括现属受规管人士,以及曾在过去属受规管人士(视属何情况而定)。

  香港保监局日前公布了《指引》征求意见的情况,并给出了响应情况。

  总体上,香港保险业界的普遍观点是,欢迎保监局成为监管香港所有保险中介人的主要监管机构,亦同意为业界设立统一标准及保障投保公众的权益为十分重要。

  同时,业界对于数项议题持有意见,包括采用非定额基础的方法,及该条例订明以1000万港元或有关人士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数额的3倍为最高罚款的适用性。此外,一些响应者要求澄清保监局将如何诠释某些考虑因素,亦有其他响应者要求修改该指引草拟本的措辞。

  为何不采用定额基础罚款方式?

  业界其中的一个反馈是建议采用定额基础处罚的方法,即发布一般类型的不当行为及其相应的最高罚款,但香港保监局坚持非定额基础方法。

  香港保监局称,罚款应该有效、相称及公平。保监局在考虑最适合的方法以行使其施加罚款的权力时,已考虑但选择不采用自律规管机构现时使用的定额基础的方法。

  “在本次咨询中,两名响应者建议保监局应采用定额基础的方式,以便由自律规管机构的制度顺利过渡至新的直接发牌机制。然而,我们维持咨询文件的意见,认为定额基础的方法不利受规管人士于新的直接发牌机制下得到相称及公平的罚款。”

  香港保监局称:为使保监局公平对待新机制下被罚款的受规管人士,我们需要顾及其个案的事实及情况,以厘定罚款。

  然而,定额罚款根本与考虑各不当行为个案的案情以厘定公平及相称的罚款之需要有所相悖。相反地,定额基础的方法使保监局在某程度上预先判断应适用的罚款,而非考虑到与个案有关的事实及情况。

  我们应小心地避免减低现时蓬勃的保险市场的多样性,以“一刀切”方法试图在各种情况下达成统一的答案。鉴于不同中介人业务规模的多样性、可能引起不当行为的受规管活动种类繁多,以及根据该条例可采取纪律行动的不同理由,为新机制下的不当行为种类列出详尽清单实为十分困难。

  为此,该指引并不会试图预先决定任何罚款的定额,而是制订总体的罚款原则,以适用于任何受规管人士的所有个别情况。尽管如此,我们会透过备存过往行动/决定的内部记录以保持一致性,从而确保我们在施加罚款时以有效、相称及公平的依据作出行动。

  已经吊销牌照了还会额外罚款吗?

  香港保监局称,其中一名响应者建议不应在需要作出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等较为严重的制裁的情况下额外施加罚款。然而,会否采取多项纪律行动,须视乎每个个案的事实及情况。

  举例如,某人士的不当行为非常严重,导致该人士不再被视为获发牌的适当人选,而同时让该人士自其不当行为中获得财务利益会违反公共政策。在这情况下,同时向该人士处以暂时吊销及罚款实属恰当。

  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在现时的自律规管机构制度下,亦会有同时施加各种罚款及暂时吊销/撤销等其他制裁的个案。

  相关罚款将可能公布

  根据《指引》,保监局认为施加罚款是一项较谴责更为严厉的制裁,而公开谴责比非公开谴责更为严厉。同时,在政策上,保监局如认为适合,可公布其对受规管人士施加罚款的决定。

  其中一名响应者询问,相关的受规管人士会否在公布施加罚款的决定前接获事前通知。香港保监局称,如该名受规管者将被公开地遣责,保监局在可行的情况下会事先通知该名人士(但情况并非一定可行,例如该名人士已潜逃)。

  另一名响应者欢迎“保监局如认为适合,可公布其对受规管人士施加罚款的决定”的政策。该响应者认为保监局公布其对违反行为守则的受规管人士施加罚款的决定实属重要,以达到遏止进一步的不当行为及其他受规管人士违反该条例的规则和指引之目的。

  香港保监局称,同意此意见。我们认为公布决定将有助受规管人士更好地理解其预期符合的监管标准,并会增加我们的决定的透明度。

  若违规行为在业内普遍,将加重处罚

  指引规定,香港保监局在考虑是否施加罚款和罚款金额时,会考虑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并顾及所有相关因素。其中之一是该行为的性质、严重性及影响,包括:

  (i)该行为的性质(如该行为是否蓄意、罔顾后果、欺诈、不诚实、疏忽或技术性违规);

  (ii)该行为对现有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或公众利益的影响;

  (iii)对他人(特别是现有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或一般受保人)引致的损失或损失风险;

  (iv)该行为的持续时间及频密程度;

  (v)该行为在行业内是否普遍;

  (vi)作出该行为的受规管人士或与该受规管人士相关连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获得的利益或避免的损失的数额;

  ……。

  对于“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性及影响”,香港保险业界提出了多项建议,其中有数份关于“该行为在行业内是否普遍”这一考虑因素的意见书。

  香港保监局称,我们收到数份关于“该行为在行业内是否普遍”这一考虑因素的意见书。响应者对于有关行为在行业内属普遍是否应为加重刑罚的因素(即有关行为被认为较为严重)或减轻刑罚的因素(即有关行为被认为严重性较低)存在分歧。

  经考虑收到的意见,我们认为倘若有关行为在行业内属普遍,较重的处罚是适当的,以遏止具相同想法的人士。在考虑施加罚款时,保监局会顾及个案的所有事实及情况,并在处以有效、相称及公平的罚款的需要,与遏止更多不当行为或对该条例的规则及指引的违反之间,取得平衡。因此,我们无意修改该指引的措辞。

  违规被发现后的行为、过往处分及合规情况,都将纳入考虑

  除了违规行为的严重性,香港保监局在考虑罚款时,还会考虑受规管人士自该行为被发现以来的行为,以及受规管人士的过往纪律处分纪录及合规情况。

  其中,受规管人士自该行为被发现以来的行为,包括:

  (i)受规管人士汇报该行为的方式(例如受规管人士是否及时以及全面地向保监局或(如适用)其他相关监管当局或执法机构汇报该行为);

  (ii)受规管人士是否试图隐瞒该行为;

  (iii)与保监局及其他当局合作的程度;

  (iv)自行为被发现以来及时采取的补救措施,例如受规管人士对关涉人士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及为解决对保单持有人(及其他有关各方)引致的损失或防止该行为再次发生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v)受规管人士日后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为的可能性。

  而受规管人士的过往纪律处分纪录及合规情况,包括:

  (i)受规管人士的过往纪律处分纪录及合规情况;

  (ii)受规管人士过往是否曾承诺不从事该行为。

  保监局还会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包括:

  (i)受规管人士的财政资源—罚款不应导致相关的受规管人士可能陷入财政危机;

  (ii)保监局在过往的类似个案(如有)中所采取的行动或作出的决定;

  (iii)其他有关当局就该行为所采取的行动或作出的决定;

  (iv)就该行为对受规管人士提起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的结果;

  (v)保监局是否曾就该行为发出任何守则或指引。

  香港保险中介人逾10万,香港保监局9月23日起直接规管

  自今年9月23日起,香港保监局将取代三个自律规管机构(香港保险业联会辖下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及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负责全面规管香港的保险中介人,包括审批牌照、进行查察和调查,以及施行适当的纪律制裁。

  香港保监局主席郑慕智说,这次保险中介人规管制度的更替标志着香港保险业发展进入另一重要里程。我们相信新的规管制度将有助提升保险中介人的专业地位和水平,令规管更公平及更具透明度,并将引入一套稳健而灵活的模式,促进我们履行保护保单持有人的法定职能。

  保监局行政总监张云正说:“我们非常感谢业界持份者在推进这个具挑战性的计划期间所给予的意见、支持和谅解。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发挥夥伴精神,以制定我们的执法策略和方针。”

  为顺利过渡至新制度,所有紧接在2019年9月23日前获自律规管机构有效登记的保险中介人,将在三年内被视为持牌人士。现任的行政总裁及负责人亦有其过渡安排。

  另外,所有自律规管机构于2019年9月23日仍未解决的投诉及违规个案,将由保监局根据交接前的规则处理;换言之,新制度下的要求将不具追溯效力。

  香港保监局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3月31日,登记的保险代理商共有2391家,个人代理人则有70418名,以及负责人及业务代表25697名。截至2019年3月31日,共有798名获授权保险经纪,登记成为获授权保险经纪的行政总裁/业务代表共有9711人。

  香港保监局称,《保险业条例》(第41章)之下的《有关向受规管人士行使施加罚款权力的指引》,将于新保险中介人法定规管制度在2019年9月23日实施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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