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和信托自此正式“牵手”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19-07-04 11:35:32

摘要
7月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伴随着《通知》的正式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同时废止。《通知》由原来的8条增加为19条,保留了保险

7月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伴随着《通知》的正式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同时废止。

《通知》由原来的8条增加为19条,保留了保险机构投资资金信托的决策授权机制、专业责任人资质、基础资产范围、法律风险、投后管理、信息报送、行业自律管理等要求;调整了信托公司条件、信托信用等级、关联交易、责任追究等内容。

信保的“牵手”始于2012年,《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发布,明确保险公司可以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保险和信托自此正式“牵手”。

在保险公司看来,“非标之王”信托,具有资金用途、交易结构相对灵活的优势,并为其提供资产端资源并获投资收益。而对信托公司来说,保险公司具有大量低成本的资金、稳定的客户及项目源的优势,投资体量大,可以收取的管理费用较为可观。

合作七年,信保双方不断深入了解彼此,同时也在进行着磨合。此前,有业内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长跑”了7年,信保合作仍存两大痛点:一是因受罚无法继续开展信保合作;二是双方信用评级及风控标准有差异,资金资产较难匹配。

中诚信托战略研究部杨晓东指出,在该监管要求出台之前,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的现状主要有两方面特点:一是对信托公司的主体要求较高;二是非标资产的配置比重有所下行。

释放“松绑”信号。根据《通知》,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而此前,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为三条,且其中一条为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在业内人士看来,处罚的常态化使得信保合作标准的修改变得越来越迫切。此次标准的修改,对受行政处罚而无法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是一次“松绑”。

中铁信托研发部黄霄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来“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门槛条件之一,变成了“一年内”,这也释放了2017年到2018年间的一部分受到处罚的信托公司。

黄霄盈补充称,低成本的保险资金来源是所有信托公司的理想资金提供方。信保合作新规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在信用评级方面有了更细致的要求。

《通知》加强了对基础资产为非标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评级要求,由不得低于A级提高为不得低于AA级,并新增了强制担保要求,符合要求的AAA融资主体除外。有分析指出,这一要求表面上看似变严,但信托在强制担保后,评级上升为AA级并不难,而强制担保带来的双保险更能够降低险资的运用风险。

此外,《通知》还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设置了一些禁止项。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根据《通知》,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通知》强调,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黄霄盈告诉记者,严控通道业务也是对应“控杠杆”的基本逻辑。对信托公司来讲,前期有大量保险通道业务的公司自然会受到缩规模的影响。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表示,保险公司及信托机构主要有两种合作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保险资金提供认购资金,信托提供信托产品,双方匹配需求后达成合作协议;第二种模式是保险资管公司提供底层资产及资金,信托公司仅提供事务性管理服务职能。

信托业内人士刘强(化名)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保险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起到了提升收益率,进行资产配置的作用。信保合作之前做得比较猛并且已经上量的一块业务就是信托公司提供事务性管理服务职能,即保险公司已经选好资产投向,也找到了匹配的资金,通过信托完成投资。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也指出,根据目前市场产品统计,目前保险和信托的合作以第二种合作模式为主。不过,随着政策及市场的不断引导,保险对第一种合作模式的需求也在增加。

记者注意到,此前,存在部分保险机构利用“假集合”将保险资金投向违规领域的情况。有分析认为,此次《通知》再次重申禁止通道行为,并提出具体要求,或许表明这将是监管部门未来检查的重点。

提高主动管理能力。银保监会指出,扩大“保信”合作范围,有利于为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明确保险资金去通道、去嵌套的监管导向,有利于限制不合理、不合规的投资业务开展;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信用增级安排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有利于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明确基础资产投资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信托公司在非标资产方面积累的行业优势,引导保险资金更多地流入实体经济。

杨晓东表示,新监管要求下,保险资金配置集合信托的规模将明显提升;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工程将成为合作重点;提升主动管理水平是对信托公司的必然要求。

有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合作的信托公司数增加以后,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可能会加剧。

对此,黄霄盈对记者表示,有可能会加剧竞争,但是市场够大,竞争不会太激烈。目前信保合作不像银信合作的体量那么大,市场机会还有很多。险资投资信托规模的提升将带动信托资产增速改善,可能对于原先已在市场的信托公司而言有一定的费用竞争压力,但增量市场应该有足够空间来消化这种竞争。

“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的确有助于信托公司提升长期资金的管理能力。”黄霄盈补充称,信托公司必须要提高自身的主动管理能力。

海通非银孙婷团队认为,新规新增的单一集中度要求有利于遏制通道业务的发展,倒逼信托公司向主动管理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新规实施后有望改善地产等行业融资压力,支持实体经济。

杨晓东指出,在金融去杠杆的背景下,保险资金已经成为信托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信托公司若要吸引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资金投资集合信托,提升主动管理水平将成为必然要求。未来,信托公司必须依托在商业地产、证券市场等长期积累的业务资源和优势,积极发挥主动管理能力,甚至为保险机构打造定制化产品,才可能互相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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