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快鹿案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才查到 2019-07-11 18:04:13

摘要
终审裁定 维持原判2016年3月份,因《叶问3》电影票房造假被揭露而东窗事发,快鹿集团旗下多个互金平台遭到拖累,曾经发迹于影视行业、受到众星捧月的“快鹿系”由此瞬间崩塌。2019年1月16日上午,非法集资超过400亿元,实际窟窿超150亿,造成近4万名被害人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众被害人家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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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快鹿案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  维持原判


2016年3月份,因《叶问3》电影票房造假被揭露而东窗事发,快鹿集团旗下多个互金平台遭到拖累,曾经发迹于影视行业、受到众星捧月的“快鹿系”由此瞬间崩塌。


2019年1月16日上午,非法集资超过400亿元,实际窟窿超150亿,造成近4万名被害人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众被害人家庭生活,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快鹿系”集资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


对于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亿元、2亿元、2亿元;


黄家骝、韦炎平、周萌萌、徐琪(美国籍)等15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徐琪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对周萌萌等其余12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九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黄家骝等14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7月9日,“快鹿”系列案二审维持原判。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快鹿案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拒绝利诱  远离陷阱


上海高院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快鹿集团经涉案人施建祥决定,指使东虹桥小贷公司提供虚假债权,东虹桥担保公司提供虚假担保,通过下属金鹿系等融资平台,将虚假债权连同虚假担保包装成各类理财产品,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召开推介会、发送传单和互联网广告、随机拨打电话、举办或赞助演出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和销售,还采用相同方式将中海投系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基金产品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从而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34亿余元。


上述非法集资所得钱款均被转入涉案人施建祥、快鹿集团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除282亿余元被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外,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各项运营费用、股权收购和影视投资等经营活动、转移至境外和购置车辆以及供个人挥霍、侵吞等。至案发,本案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52亿余元。 


目前,快鹿集团实际控制人施建祥仍然在逃。在他逃亡的三年里,快鹿集团一度被允许继续经营和处置资产,投资者要求公安机关对快鹿集团整体立案调查的诉求在长达一年多时间内未获响应。但是在施建祥遥控下的高管不断内斗,反映出其本人心存幻想,对于处置资产缺乏真实意愿。其结果是快鹿在出现兑付危机时最初预估的200亿元家底迅速耗散,投资者挽回损失的希望基本落空。


这起“快鹿系”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数量众多,造成的影响业极其恶劣。尽管法律可以对涉案人员予以严惩,但是对于投资者资产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却无法悉数挽回。对此,才查到科技再次提醒各位投资者,切勿被高利所诱惑从而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使用“财查到APP”做好实时金融风险预警,理性鉴别投资产品,才能使您的资产实现“稳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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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必惩  在逃必追


上海高院认为,在本案以虚假债权、虚假担保为核心开展的自融自保式非法集资活动中,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以“借新还旧”方式维持快鹿系集团运营,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快鹿集团、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均构成集资诈骗罪。黄家骝等14名上诉人作为快鹿集团、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业务负责人,对快鹿系集团内部的实控关系、非法集资资金池的形成和实际控制情况、非法集资所涉债权及担保均系虚假、绝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非法集资过程中出现严重兑付危机、存在随意使用、挥霍集资款等情况系明知,仍组织经营、安排管理相关单位及人员分工合作,共同实施本案集资诈骗活动,应当分别认定为快鹿集团、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集资诈骗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集资诈骗罪。


除周萌萌、徐琪外的其余12名上诉人在本案的集资诈骗活动中相互支持、配合,参与时间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行为积极,地位、作用突出,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关于各上诉人的犯罪金额,原判以其任职期间内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认定,于法有据,应予确认。


此外,部分上诉人或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或到案后对犯罪事实未作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成立条件;个别上诉人不符合立功成立条件,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原审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数额、在本案中各自的地位、作用以及具有的自首、坦白、退赃、侵吞等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均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并无不当,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快鹿”系列案件二审宣判后,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对在逃的涉案人员继续予以追捕、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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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快鹿案件时间轴


2016年初

《叶问3》深陷“票房造假”质疑牵出“快鹿系”主导叶问3的一系列运作,“互联网+电影+金融”的模式虚造票房换股价等问题。


2016年3月底

快鹿系(上海快鹿投资集团),包括当天财富、金鹿财行均出现兑付问题,并宣布暂停兑付。施建祥宣布因身体原因辞职。此后施健祥一直在海外。


2016年9月

上海长宁公安分局官方微博晚间发布案情通报,对“金鹿财行”和“当天财富”两家单位立案侦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17年4月

上海公安经侦公布消息称,国际刑警组织在当年1月9日发布对施健祥的红色通缉令。


2017年5月

快鹿集团和东虹桥担保因涉嫌集资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经侦支队立案。


2018年9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徐琪(美国籍)、张蕾、黄家骝、孙晔等12名个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1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前述3家被告单位及15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快鹿集团、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及黄家骝等15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徐琪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


2019年7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快鹿”系列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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