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通信托竟成失信被执行人 去年净利超6.5亿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9-07-08 23:29:17

摘要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成了失信被执行人!这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的。信息显示,国通信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是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1022民初2865号”,立案时间是2019年06月26日,案号“(2019)浙1022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成了失信被执行人!这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的。

  信息显示,国通信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是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1022民初2865号”,立案时间是2019年06月26日,案号“(2019)浙1022执1764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是台州三门法院。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被执行人,国通信托对于相关义务的履行情况竟然为“全部未履行”。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去年营业收入近13亿元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的信息显示,国通信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是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是台州三门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国通信托履行下列义务:(1)限被执行人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在锦绣三门二期15幢0607室房屋所对应土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2)限被执行人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梅法金、蒋凤仙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并协助申请执行人梅法金、蒋凤仙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3)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360元,由被执行人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

  作为被执行人,国通信托对于上述义务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发布时间为2019年7月4日。

  官网资料显示,国通信托原名“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原中国银监会于2010年1月批准重组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0年11月正式开业运营,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32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冯鹏熙。国通信托股东为武汉金融控股(集团)、东亚银行和北大方正集团。

  国通信托是总部设在武汉的全国性金融机构,除武汉总部外,公司还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郑州、青岛、南京、杭州、宁波、重庆、成都等18个大中城市设立业务团队,业务范围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

  根据年报,国通信托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91亿元,同比上年的12.09亿元有所增加;实现净利润6.52亿元,上年同期为5.67亿元。信托规模方面,截至2018年末,国通信托管理的信托资产总计2484亿元。

  关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一事,《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国通信托采访,截止发稿,对方暂未对此进行正式回应。

  源于房屋使用土地抵押权争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国通信托此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缘于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而和国通信托相关的焦点在于国通信托对涉案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还享有抵押权。

  根据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1022民初2865号”,根据该法院认定事实简单梳理经过如下:

  2013年4月17日,方正信托公司(注:即为国通信托)与三门湾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方正信托公司向三门湾房地产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1亿元,贷款专项用于三门湾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三门县锦绣三门房地产项目二期开发。

  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三门湾房地产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三门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前述《信托贷款合同》中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方正信托公司取得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上述合同签订后,方正信托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依约向三门湾房地产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亿元。

  2013年8月12日,方正信托公司向原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出具了一份证明,同意三门湾房地产公司向原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申报在上述抵押土地上开发的锦绣三门商品房预售手续,三门湾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取得了原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颁发的编号为三建规售许字(2013)第008号商品房预售证。

  2013年9月12日,两名自然人梅法金、蒋凤仙与三门湾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2013预0001178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原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预售许可证为三建规售许字(2013)第008号。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中的三门县大湖塘新区C-38地块15幢0607室。

  此后,上述两名自然人分别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实为同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属二人共同共有,由二人分别持有)。2018年5月19日,原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受理了二人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入转移登记的申请,并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不动产不予登记决定书。理由为:经审查,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登记。另查明,方正信托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更名为国通信托公司。

  法院判定抵押权消灭

  对于被告国通信托公司对涉案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还享有抵押权问题。三门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国通信托公司在涉案商品房预售前向原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出具了一份证明,同意被告三门湾房地产公司向原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被告三门湾房地产公司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被告国通信托公司出具了该份证明,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意味着被告三门湾房地产公司可以合法销售相关范围的商品房。

  两原告(上述两名自然人)现已取得了涉案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涉案商品房所对应土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未涂销,导致两原告所购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从而无法取得完整的房屋权属,必定存在购房人的权利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应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及价值取向等进行判断。

  三门县人民法院综合分析认为,被告国通信托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既然同意被告三门湾房地产公司对外销售开发的商品房,应视为其同意在购买人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放弃相应的抵押权,被告国通信托公司应从被告三门湾房地产公司销售所得的房价款中实现权利,不能再主张所售商品房所对应的抵押权,本院对被告国通信托公司主张的原告在购买房屋时就知道存在着抵押权,销售行为不是抵押权消灭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的要求确认在两原告购买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消灭,并要求注销在两原告购买房屋所对应土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是确认原告梅法金、蒋凤仙与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是确认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梅法金、蒋凤仙向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购买锦绣三门二期15幢0607室房屋所对应土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消灭,限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通信托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注销在该房屋所对应土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三是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梅法金、蒋凤仙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限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为原告梅法金、蒋凤仙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并协助原告梅法金、蒋凤仙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此后,该案件历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三门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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