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买车遭遇保险捆绑销售 车险市场监管持续加码
摘要 如今,有的4S店通过优惠车价须购买保险等“优惠活动”来吸引客户,而在这些附带捆绑销售的“优惠”背后,藏着许多猫腻。近期,云南银保监局就针对此事发出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不要受“购车优惠”等利诱迷惑。如果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发现相关机构非法销售保险产品或存在违规将购车优惠与保险销售捆绑、要求车主
如今,有的4S店通过优惠车价须购买保险等“优惠活动”来吸引客户,而在这些附带捆绑销售的“优惠”背后,藏着许多猫腻。
近期,云南银保监局就针对此事发出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不要受“购车优惠”等利诱迷惑。如果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发现相关机构非法销售保险产品或存在违规将购车优惠与保险销售捆绑、要求车主连续多年在店内购买保险并存在收取押金的情况,请通过正规渠道向相关保险公司进行咨询或查询,并保留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购买车险时要核实资质
“分期付款买车,4S店要求必须在店里买三年商业险,否则不能享受购车优惠价,还宣称保险‘买一年送两年’。”如今,有的4S店通过优惠车价须购买保险等所谓的优惠活动来吸引客户。但在层出不穷的花样“优惠”背后,往往隐藏着许多“猫腻”,消费者稀里糊涂买了,事后方觉不对劲。
针对这种情况,云南银保监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因此,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了解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和相关法律规定,不要盲目相信有关机构“购车优惠”等利益诱惑,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保险产品。
同时,云南银保监局提出,消费者在购买车险的时候要核实资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2号)要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在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因此,消费者如果通过4S店等中介渠道购买保险产品时,应验明该中介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是否经过相关保险公司的委托;如果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购买,应该利用有效方式验证代理人的身份和相关保险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云南银保监局提醒,当消费者权益已经被侵害了,消费者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维权。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此外,《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金融机构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车险市场监管持续加码
有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遇到优惠力度比较大的车型,一定要提前问明白是否需要从该店购买保险等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避免引发争议。
1月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草拟《关于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目前车险市场的条款和费率乱象进行了非常明确的约定;
2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建立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违法违规举报制度的通知》,公布举报信箱、受理范围、线索要求、保密措施等信息,积极鼓励市场主体举报车险手续费违规行为;
5月,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在监管内部下发《关于继续加大车险市场乱象整治力度有关事项的函》,在查实险企违规使用报批的车险费率后,先后对32个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保险机构,采取停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措施。
具体到地方,更是将规范车险市场落实到具体措施上。以湖南银保监局为例,其在一天内接连发布3项监管规定:《关于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载明销售渠道信息的通知》《关于开展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在车商类保险代理机构开展明示保险代理业务信息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为进一步加大车险市场乱象综合治理力度,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湖南省辖内各财险公司在向消费者出具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上,应载明该保险业务的销售渠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渠道分类,手续费/佣金比例、金额,渠道名称,联系电话。
近日,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也表示,各级监管部门对于保险业的突出风险和问题,目前正在陆续进场开展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覆盖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车险、农险、短期健康险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