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赤:半是寂寥半澎湃——亲历信托业的低谷与高光时刻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2019-07-24 15:05:13

摘要
编者按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70年初心不改,70年砥砺前行。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中国的经济金融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新中国成立后不长的时间里,我们建立起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活力充分释放,创造了人类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当前,中

  编者按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70年初心不改,70年砥砺前行。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中国的经济金融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新中国成立后不长的时间里,我们建立起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活力充分释放,创造了人类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又开启了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本刊特开设“新中国经济金融70年”专栏,展示70年来新中国经济金融领域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谱写新时代经济金融事业改革创新的壮丽篇章!

  作者|陈赤「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电子科技大学客座教授、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我国于1979年重新恢复设立信托机构,到今年整整40周年。笔者自1998年离开大学跨入信托业,倏忽间也已过20载,刚好经历了信托业改革发展的后半程,见证了信托从探索发展时期尾声寂寞彷徨的辰光,艰难过渡到“一法两规”颁布实施后勤练内功的规范发展时期,在信托“新两规”实施后又不期然地进入了高歌猛进的高速增长时期,现在又将转型升级到信托中高级阶段的高质量发展时期。采撷几个难忘的片段,作为对过往不平凡岁月的点滴记录,更寄托对未来行业健康发展的殷殷期许。

  “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改革开放后,国家重新设立信托机构,不是因为信托的本源功能——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有了现实的社会需求,而是把它作为改革工具和融资工具来加以运用。

  作为中国金融改革的先导,为弥补高度集中、十分僵化的传统银行之不足,信托机构被赋予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可以办理计划体制下银行不能做的一些业务,例如信托存贷款业务,可以有限度地突破传统银行在存贷款利率、贷款规模、贷款对象、贷款性质等方面受计划体制的约束。这种制度安排清晰地体现了改革初期对信托业的工具性政策倾向:从宏观上,把信托当做一项改革工具来加以运用,而不是把信托业作为一门独立的金融产业来发展;在微观上,主要把信托机构作为一个融资工具来看待,而不是把它作为一个与商业银行有根本区别的资产管理机构来发展。

  一方面,在探索时期使用了办银行的办法办信托,给信托机构带来了强烈的银行色彩;另一方面,出于渐进式改革的需要,信托机构成为“金融改革试验田”,具有显著的全能型金融的特征。在多重历史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它既可以通过吸收存款负债,又可以在国外发行债券负债;既可以从事银行业务,又可以从事包括经纪、投行、自营等在内的证券业务;既有金融的功能,又有实业投资、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的功能。

  然而,信托尽管从事了上述种种金融业务,却并未真正开展过本源意义上的“信托业务”,虽然冠以“信托”之名,但是长期有名无实,名实不符。难怪当时有人戏言:信托公司是什么业务都做了,唯独没做信托业务,“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在笔者进入信托业的最初几年,正值第五次清理整顿拉开大幕,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存贷款业务因资金来源大大收窄、资产质量不佳而濒临瘫痪,过日子靠的是证券业务(以经纪业务为主)收入和物业租金收入。1999年春,笔者被派往公司下属的一家县级市的信托办事处任职,工作内容是协助分管证券营业部。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此期间,笔者身为一名信托从业人员,几乎没有干过一件哪怕是名义上的“信托”业务。为了胜任管理证券营业部的工作,笔者开始多方收集资料进行系统性学习,两年后,出版了自己在信托公司的第一本书——《证券营业部出色经营之道》。

  创新层出蔚为壮观

  与前四次相比,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是最为彻底的一次,国家以在制度层面上重新定位信托业的基本功能、促使信托公司回归财产管理的本业为主要目标,其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在2001年、2002年相继颁布实施的信托“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制度的基础是信托基本关系,《信托法》对其进行了规范;利用信托制度进行营业活动的主体是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该业务进行了规范。“一法两规”的出台,标志着信托业从探索时期进入了规范发展时期。

  原来数百家信托公司,经人民银行验收和重新登记的仅有数十家。度过生死劫而获得新生的信托公司,第一次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大家对未来既有些茫然,又满怀希望。许多公司大举招募研发人员,力图辨明未来方向,跟上行业发展步伐。笔者于2003年调入获得重新登记的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管新设立的战略研发部,人员构成是清一色的硕士研究生,人数有十余位。

  现在回忆起这一段研发时光,觉得既安静又隽永。当时全行业管理资产规模不超过2000亿元,信托公司大多局限于一个城市开展业务,没有那么多应接不暇的业务,也没有太大的业绩压力,出差奔波和商务应酬很少,工作节奏不算快。此时的信托业还不是一个能赚快钱、赚大钱的行业,所以大家的心都静得下来,愿意花大把时间学习借鉴同业的新鲜做法,愿意花水磨功夫打造自己的每一个产品。也许是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影响尚不足道,监管机构对信托创新总体上持包容的态度。上述诸种因素汇集在一起,使这一时期的信托创新异常热烈,涵盖了产品创新、业务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多个维度,构建了此后十多年信托业的基本业务框架。

  为响应市场需求,在对收益、期限和流动性、安全性、价格等一系列特征进行分析后,通过对不同特点和风险进行“分拆”,然后将其装配为不同的新组合,信托产品创新得以实现。例如,基于安全性考虑,引入优先/劣后结构安排进行信用增级,在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中设定止损平仓和资金追加线;基于收益性考虑,按不同期限、不同认购规模、不同分级分别设计预期收益率;基于期限考虑,设有固定期限、弹性期限、结构性期限等。

  在业务创新方面,通过银信合作开辟了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新路径;通过私募基金信托化开辟了民间金融正规化的新路径。此外,还有以银行和信托股权合作为代表的信托组织创新,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信托制度创新。这些凝聚信托人心血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金融体系的非均衡性,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

  这一时期的信托创新如此多种多样,覆盖面如此之广,案例如此之生动,以至于丰富的素材足以支撑一篇以此为主题的博士论文。2008年5月,笔者的博士论文杀青,题目是《中国信托创新研究》。

  从“坏孩子”到“优等生”

  2007年3月1日,信托“新两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记得当时信托业显现出一派悲观情绪。事出有因,“新两规”颠覆了原来的业务模式:一方面,强力压缩自营业务空间,迫使信托公司将信托业务作为主业加以发展;另一方面,又引入合格投资者要求,将信托投资者的标准从单笔购买5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一个信托计划中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从200人削减至50人。许多从业者,包括笔者在内,都难免对未来感到迷茫和惶恐,不少人选择逃离信托业,我们公司销售部门一名干将就在这时候转行投奔了商业银行。

  谁也不曾想到,此后信托业反而迎来长达10年的高速增长期。究其原因,一是宏观经济处于上行期,融资需求旺盛,资产又相对安全;二是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居民收入增加、财富累积,理财意识开始觉醒;三是信托“新两规”市场化改革极大地解放了信托公司的生产力,使众多信托公司焕发了活力。由此出发,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从2007年的不足1万亿元,跃升至2013年的10.91万亿元,成功地超越保险业、证券业,成为金融业第二大子行业。截至2018年末,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为22.7万亿元。

  在行业成长的同时,信托公司发挥市场化金融和正规性金融双重功能。一方面,增加了众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途径,有利于解决融资难问题;丰富了广大居民的理财渠道,增加了居民财产性收入,推动了利率市场化进程。另一方面,降低了企业采用民间融资被迫接受的高利率,有利于解决融资贵问题;替代民间金融活动,显著减少了人民群众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而有益的贡献,成为改善民生的良好途径、稳定增长的动力之源。信托公司也从以前不听话的“坏孩子”,蝶变为市场化金融机构的“优等生”。

  十年磨一剑,慈善信托终开花

  我国《信托法》十分重视公益信托,辟有专章规范相关法律关系,以鼓励社会各界以信托方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原银监会迅速发出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援灾后重建工作的号召。笔者供职的信托公司地处成都,作为与地震灾区同处一省的信托机构,我们非常想在全国率先设立公益信托支援灾区人民。于是,笔者不顾余震时不时地袭来,在家中连续加班,用了三天时间赶写出公益信托方案,然后赶赴北京向时任银监会非银部主任的柯卡生先生汇报,得到了他的充分肯定。由于公益信托的设立必须得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回成都后,我们抓紧时间向民政部门进行汇报。民政部门的同志对公益信托这一新颖方式表示赞赏,但当我们提出希望他们尽快对公益信托进行审批时,他们却颇感困惑,因为我国《信托法》并未明确规定批准公益信托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具体是谁,而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又缺乏相关配套规定。我们虽再三努力,但终未成功获批。好在我们设计的公益信托方案并没有闲置,据柯卡生先生后来回忆,他将此方案交给了时任陕西银监局局长的李建华先生,李建华先生找到陕西省领导,在后者的支持下,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长安信托设立了“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这是第一支标准化公益信托。但此后,公益信托依然寥若晨星。

  这一局面在2016年9月《慈善法》施行后得到了根本性改善。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时任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先生的奔走推动下,《慈善法》将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一并纳入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序列,并确定慈善信托的设立为备案制,备案部门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从而为信托公司开展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扫清了制度性障碍,有力地促进了慈善信托在我国迅速发展。据报道,2018年,我国新设立的慈善信托财产达11.01亿元,较2017年同比增长84.42%;新设立慈善信托79单,同比增长75.56%。在2018年设立的慈善信托中,逾80%选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近三年来,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有42家设立了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目的主要集中在精准扶贫、生态环保等国家关切的重大领域。

  “允执其中守信如铁”

  随着信托业从初级阶段向中高级阶段的转型升级,信托的独特竞争力,将由监管差异化优势,转向综合金融功能优势,最终将转向信托制度优势和信托文化优势。

  因此,信托机构应大力培养并推广信托文化,使之成为开发信托本源业务的深厚基础。信托文化所包含的价值理念,以帮助人们自由、安全和高效地处理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事务为依归,以权衡委托人自由意志的延展和限缩尺度、界定受益人受保护的范围和深度为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则是明确受托人与其所享有权利相对应的必须负担的义务。受托人应切实履行以下主要义务:忠实义务、谨慎义务、投资义务、公平对待义务和分别管理义务。

  我们不难想象,当信托文化的传播越是普及,社会对信托文化作为公序良俗越是认可,大家对信托文化的理解越是趋于一致,人们对信托的信心就会越充足,信托介入的领域就会越广泛,信托的运用程度就会越深化,开展信托业务的效率就会越高,围绕信托的纷争就会越少,信托事业也就能够步入高质量发展的轨道。

  推广和深化以受托人履行义务为核心的信托文化,是每一家信托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践行这一责任,中铁信托公司为自己确定了“允执其中守信如铁”这一品牌口号。“守信如铁”比较浅白,很好理解;“允执其中”看起来有些古奥,但它却来历不凡,意味深远。“允执其中”亦作“允执厥中”,最早出现在《尚书•大禹谟》的“十六字心传”。《论语•尧曰第二十》记载了尧传位给舜以及后来舜传位给禹时所授的治理之道,“十六字心传”中只引用了“允执其中”,意思与“允执厥中”一致。“允执其中”被视为古代中国的立国之本,也是历代圣贤相传的心法。

  “允执其中守信如铁”的含义是:作为受托人,中铁信托在办理一切信托事务时,将恳切地执行正确适中之道,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坚定不移地信守承诺和约定。

  “允执其中守信如铁”,意图体现我们自觉履行受托人五大义务的态度和决心:“无过”体现不可鲁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无不及”体现不可懈怠、有所作为的投资义务;“不偏不倚”体现公平对待、分别管理信托财产的两项义务;“守信如铁”体现不忘初心、忠于所托的忠实义务。

  信托是一项起源于英国的具有悠久传统的法律制度,秉持“公平、正义和良心”的原则,被引入我国已有百年历史。信托发展昌盛的前提在于信托文化的普及和深化,信托文化的精髓在于受托人遵循的核心价值观,而受托人核心价值观的要义则在于所需履行的各项义务。这些信托理念虽源自于英国,却与《论语》中的许多重要思想若合符节。

  以中华文明伟大经典《论语》中的“允执其中”作为中铁信托公司的广告语,表达了我们的良好愿望,希图作为英国普通法之精粹的信托精神,与中华文明的优秀传统,彼此血脉贯通,相互融合,共同演进,从而在富有中国文化营养的土地上,开出生机盎然的信托之花。

  20年信托生涯,在行业由乱到治、由小及大、由弱变强的苦难辉煌历程中,作为一名老兵,笔者亲历其境,既为行业的跌宕起伏、曲折前行而心忧和思考,也为信托业影响日广、声誉日隆而欣慰和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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