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2019-07-24 09:36:42

摘要
□马向东智能网联和智慧交通,为出行领域提供了全面、系统、可靠的解决方案,进而贯通智能出行全产业价值链,形成智能出行生态圈。这使汽车行业的网联化趋势越来越强劲,而智能网联汽车正成为当然的智慧交通主角。智能网联汽车,是信息通信、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道路交通等行业加速跨界融合变革的新兴产物。这种新一

  □马向东

  智能网联和智慧交通,为出行领域提供了全面、系统、可靠的解决方案,进而贯通智能出行全产业价值链,形成智能出行生态圈。这使汽车行业的网联化趋势越来越强劲,而智能网联汽车正成为当然的智慧交通主角。

  智能网联汽车,是信息通信、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道路交通等行业加速跨界融合变革的新兴产物。这种新一代汽车,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通过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路、车、后台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可感知复杂环境、判断各种情况、实施智能决策、协同驾驶人员控制车辆,能够更安全、舒适、节能、高效行驶,并最终可替代人进行操作。尤其移动互联技术不断推进网联化,可以把车、服务人员全部连接起来,显示出与传统汽车完全不一样的逻辑,形成一种非常高效的使用体验,必会重塑汽车工业,使汽车产业进入到一个技术大变革时期。

  问题

  关键技术掌控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

  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核心电子件、车载智能化软硬件平台、智能感知部件、先进能源动力平台、车载通信系统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提升关键技术掌控能力。

  智能网联汽车制造及配套体系还需完善

  传统汽车制造领域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积累和产品研发方面存在局限性,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制造的新型智能化汽车制造能力不足。在这方面,我国缺乏一个大的体系架构支撑,核心技术少,ICT 结合得较浅,标准规范也需要提高。

  传统汽车设计制造与新技术需尽快融合

  传统汽车的设计制造与计算、通信等新技术能力需尽快融合及加强协同,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汽车网联化、智能化需求。

  智能交通还需加强统筹规划

  在智能路网、云管云控平台、应用示范等方面,还需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提高能力。

  风险

  技术缺陷或恶劣天气带来的风险

  虽然智能网联汽车可以大大减少人为失误,但其传感器、零部件以及网络系统会受技术缺陷影响或恶劣天气干扰,也存在安全隐患。

  人机切换风险

  智能网联汽车的“人机共驾”模式,存在驾驶人员与智能驾驶的相互交接问题,若驾驶人员对智能辅助生疏,相关操作缺乏配合,在人机切换时就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另外,智能网联汽车的各种便捷功能较多,尤其通信、娱乐等功能可能会吸引驾驶人员的注意力,导致因注意力分散造成事故。

  数据安全风险

  智能网联汽车配载的传感器会生成大量数据,这些数据对行车方向、车速、尤其是高精度地图生成具有关键作用。如果与这些数据紧密关联的配套设施发生问题,就可能使数据传输延迟,从而造成交通事故。再是人员乘驾智能网联汽车,会产生个人隐私方面的数据,存在该数据泄露风险。

  黑客侵入风险

  黑客从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联的技术漏洞侵入,会获取汽车的控制权,破坏系统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甚至远程控制汽车,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

  对商业车险的影响

  风险标的发生变化

  到2030年,随着我国汽车产业基本实现电动化、自动化,车辆保险的风险标的也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车辆保险需要预判这种变化,对电动化、自动化的风险标的进行新的规划和设计。

  改变车险业务生态

  智能网联汽车使用方式的变化,将促使车险业务向不同于传统车险的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或更多新险种演化,这必然带来车险业务生态的改变。

  可能使车险市场大幅缩水

  智能网联汽车将直接并深刻影响保险市场,其驾驶性能和安全性能的提升会大大降低交通事故率及汽车保险的出险率,致使车主的保险需求随之降低,保费相应下降,车险市场大幅缩水。

  交通事故风险责任主体发生转移

  智能网联汽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服务软件和智能驾驶系统出事的占比较大,责任或主要责任很大可能在相关服务软件提供商(网络提供商、内容提供商、车载信息服务提供商)及驾驶技术提供方(设备提供商、整车厂商)身上,车主或车辆乘员在更多情况下并非事故责任者。由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发生变化,这可能导致交强险的购买将不再以广大车险消费者为主,相关商家将成为购买交强险的主体;第三者责任险(对本车以外的人和物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险种),在本车与对方都非事故责任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似无购买的必要;车损险等商业险种也是一样,车主投保的必要性丧失。

  将改变现行的保险运营模式

  智能网联汽车复杂的责任关系变化,改变了车辆的相关风险池,改变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对象,也改变了车险险种。这对保险公司的技术能力和法律能力形成巨大挑战,从而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改变现行的运营模式。

  有利于实现精准定价

  通过分析车载设备采集到的用户行车过程中种种驾驶行为数据和环境数据,在传统车险定价因子(车型、车龄、里程数、年龄、性别、业务渠道、免赔额等)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非常重要的风险信息,真正将驾驶行为本身作为车险成本预测因素(不再是间接的“风险特征”因素),提升了对驾驶风险的预测能力。进而通过对用户驾驶行为数据的积累,再开发出车险个性化定价模型,使车险定价更加准确。

  将会降低理赔成本

  智能网联汽车在事故发生时,车载移动设备通过互联网能够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传输车辆数据信息帮助保险公司判断损失,并向客户及时提供援助最大化使损失降低。而且车载设备通过对事故前后行车信息的完整记录,对事故发生时的详细情形客观还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科学的定损信息(还能有效防止保险诈骗),对缩短理赔周期有相当的应用价值。另外,车载设备通过对驾驶行为的实时监控和安全提醒,可以有效地约束和改善客户的驾驶行为,从而使出险频率下降、案均赔款减少,致理赔成本大大降低。

  提升保险公司收入

  智能网联汽车收集的客户行为数据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通过挖掘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新的收入来源。再者,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促进保险公司的各式增值服务,使得保险公司通过在用车周边创新服务积累用户,进而有效提高服务收入。

  相关数据和经验的缺乏影响费率厘定与调整

  目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车辆保险来说事故责任关系不太清晰、组织和推动事故成因鉴定困难、责任难以认定、责任赔偿比例也难以确定等问题不少,所涉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非常复杂,主要是缺乏这些方面的数据和经验,这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更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费率合理厘定与调整。

  维修成本和事故赔付率高于传统车辆

  智能网联汽车装载有大量先进的电子设备和软件系统,许多零部件也挺贵,维修成本较比传统车辆高很多,这势必推高其事故赔付率。

  保险公司和广大车险消费者的关系将减弱

  智能网联汽车改变了车辆事故责任结构与关系,事故责任者除了驾驶人员,还有整车厂、系统开发商、通信服务商等,将使得保险公司和广大车险消费者之间的天然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大为减弱。

  提早布局

  把握风险规律,做好研究工作

  车辆保险要注意把握智能网联汽车的风险规律,做好对智能网联汽车质量责任风险研究,分析风险变化,透彻相关法律,增强责任认定能力。在此基础上,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除外责任等),以及赔偿标准和责任追偿等条款。

  开发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匹配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匹配的保险产品,将保险服务融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和消费发展,大力推进产品创新。例如对汽车用电池、车载系统等制定区别于传统汽车的专项保险条款,以及基于车载自动诊断系统设备记录的行车数据(包括行车里程、驾车时间、加速度、急转弯和急刹车频率等)而设计的车险产品。保险公司基于相关数据和定价,可以将车险产品进一步细分,以满足智能网联汽车背景下消费者的更多需求。

  与相关企业深度合作

  保险公司要与汽车企业、系统开发企业、通信服务企业等开展深度合作,构建智能网联汽车保险体系(包括条款和费率)。例如,保险公司与汽车企业(或汽车技术研究机构)在交通事故鉴定方面进行合作,使智能网联汽车的损失认定和事故责任更具科学性、公允性、权威性。

  建立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的服务标准和流程

  智能网联汽车是对汽车的重新定义,车险服务需要建立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的服务标准和流程,包括事故车辆救援、查勘定损、维修等,使服务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场景下的事故处理机制

  保险业要建设好智能网联汽车场景下的事故处理机制,要与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达成共识、紧密协同、推进相关法规出台,便于更有效地判定事故原因、进行事故处置和责任赔偿,以及损失追偿(代投保人向相关责任商索偿)。

  智能网联汽车是对车险行业的挑战,也是车险行业的机遇。车险行业必须充分认识到智能网联这一技术进步带给车辆保险的重要意义,要有危机感,更要积极应变,谋划未来,早定措施,明确行动方案,与相关方加强合作,使智能网联汽车成为车险发展的巨大动力,同时使车辆保险成为智能网联汽车的重要服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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