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基金业“老鼠仓” 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19-07-26 10:29:45

摘要
2007年,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因利用“老鼠仓”非法获利被查处,正式揭开基金业“老鼠仓”黑幕的冰山一角。时隔多年,该公司的另一名基金经理又栽在了“老鼠仓”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表述中,“老鼠仓”是指一些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经营信息,如

  2007年,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因利用“老鼠仓”非法获利被查处,正式揭开基金业“老鼠仓”黑幕的冰山一角。时隔多年,该公司的另一名基金经理又栽在了“老鼠仓”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表述中,“老鼠仓”是指一些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委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规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转嫁风险,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处于高压态势。据统计,自2007年公募行业第一起“老鼠仓”开始,截至目前,已有30余家公募基金、50余位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因“老鼠仓”行为被立案调查,其中不乏总监级基金高管、明星基金经理。

  “老鼠仓”行为遭严打

  日前,一则判决书揭开了一桩基金经理“老鼠仓”陈年旧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桂志强,原系沪上某外资公募基金国内权益投资部上投摩根行业轮动基金经理助理,于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取保候审。

  据了解,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份至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桂志强利用担任该基金行业轮动基金经理助理,利用对该基金账户5000万元以内证券投资具有决策权及对所有投资信息具有知情权的职务便利,获取该基金账户投资决策、股票名称、交易执行等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与其妻曹某1共同使用实际控制的“曹某2”、“宋某”、“李某”3个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其管理的上述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96只,趋同交易金额共计1.9亿余元,非法获利307.72万元。最终,被告人桂志强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10万元。同时,对桂志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即307.72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桂志强身为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同时,判决书指出,操纵市场、“老鼠仓”等是资本市场存在已久的“毒瘤”,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

  “总体而言,相较私募机构,公募机构被披露的‘老鼠仓’案件更多。”沪上某中上规模公募基金人士对《》记者表示,公募机构在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的监督执行力度较私募更为严格,且信批方面的透明度更高。“另外,目前公募机构对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的查证手段更加多样、高效,相关技术也不断推陈出新。”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的监管执法力度也在不断加强。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私募基金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其中包括“老鼠仓”行为。

  据悉,当事人丁贵元,时任西藏东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东成)副总经理,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立华)交易员,成都立华于2014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间,丁贵元作为东成1号投资顾问成都立华的交易员,负责东成1号的其中一子账户的投资决策及交易,陈某建(系丁贵元的上级主管)未在微信群中提出反对意见即默认通过,交易在当天由丁贵元负责执行。丁贵元知悉并利用该交易单元的股票买卖指令等未公开信息,操作“丁贵元”证券账户趋同其负责的东成1号子账户交易相关股票。“丁贵元”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共30只,趋同交易股票数12只,占比40.00%;总成交金额8,714.62万元,趋同交易成交金额3,383.12万元,占比38.82%;趋同交易亏损10.28万元。

  证监会认为,丁贵元作为成都立华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东成1号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操作“丁贵元”证券账户交易相关股票,其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最终,证监会对丁贵元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同时表示,将持续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督促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减持合规经营、重视风险防范。

  依法查处是监管执法重点

  相关统计显示,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案件已超110件。其中,操纵市场案件的涉案金额普遍在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近百亿元。依法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行为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等情形,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美云对《》记者指出,《解释》的发布可产生两方面作用。一是表明了国家对操控证券、期货市场不法行为的严打态度,并确立了对相关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对潜在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二是相对来说,由于上述相关罪名较新,法律方面存在许多空白之处,《解释》的落地可为日后处理类似违法违规行为起到借鉴作用。“对于类似金融犯罪行为的打击,《解释》的发布只是一个开始,后续会有更具体、更详尽的配套制度颁布实施,使立法得到进一步完善。”李美云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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