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私募基金相关法规的核心内容

来源:才查到 2019-08-07 21:24:12

摘要
私募基金成为人们越来越热衷的投资方式,其对于人们现代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首要标准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从只有一部《证券投资基金法》到“私募最严监管年”,私募基金行业在规模急剧增长的同时,规则亦在不断完善。一法与两规01说到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法》无疑是最为核心的法律。该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相关法规的核心内容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相关法规的核心内容


私募基金成为人们越来越热衷的投资方式,其对于人们现代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首要标准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从只有一部《证券投资基金法》到“私募最严监管年”,私募基金行业在规模急剧增长的同时,规则亦在不断完善。



一法与两规

01


说到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法》无疑是最为核心的法律。该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法两次修订中,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而且引入了基金行业协会的概念并赋予其相关监管和对行业进行自律的职权。同时,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和义务亦做了相应规范。


两规则是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募集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募集机构需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并设置不低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探索回访确认制度。《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类是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


在募集程序上,《办法》规定,需依3个层次层层递进:


1、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但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值得关注的是,非特定对象转变为特定对象,必须经过调查问卷测试和评估匹配。这意味着,如果微信有好友没有经过测试和评估匹配,那么在微信朋友圈的产品宣传也不合规。


2、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募集机构有义务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3、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办法》规定,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由募集机构承担。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为了防止挪用募集资金的乱象,《办法》还明确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规定,募集机构有强制设置不低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和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的义务。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在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应指令本机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是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由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14日发布,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两个指引与多份公告

02


2016年2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该“指引”主要从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


2016年4月1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该“指引”则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类产品提供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参照,同时也能为下一步大资管时代下私募类产品的统一监管奠定基础。


2018年11月2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通知。通知表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关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以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准)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2019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或已提交备案申请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及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相关约定,调整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并相应办理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特别提醒,私募基金行业相关的公告有许多,投资者可以通过关注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的公告、通知、答记者问等获取最新消息。亦可在投前投中投后通过财查到APP一键查询关注,实时获取所购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最新资讯。



八条底线与七个办法

03


2015年3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资管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6年7月14日,中国证监会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该规定将、“八条底线”上升为规范性文件,将增强对机构的约束力。


“八条底线”是指: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10倍,劣后级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3人;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暂行规定》着眼于正本清源、划清底线、强化约束,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的规范。


七办法则是指围绕私募基金行业出来的一系列《办法》。分别是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三个正在制定完善中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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