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实投资4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私募约定投资收益率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7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5号)显示,广东证监局于2019年5月28日至5月29日对广州珠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珠实投资”)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广州珠实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广州珠实投资管理的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7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5号)显示,广东证监局于2019年5月28日至5月29日对广州珠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珠实投资”)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广州珠实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广州珠实投资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投资收益率,并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广州珠实投资未对部分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广州珠实投资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某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广州珠实投资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东证监局现决定对广州珠实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广州珠实投资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广东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广州珠实投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州珠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广州珠江实业(600684)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0%,其母公司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隶属于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国有企业。第二大股东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8.75%,其母公司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控股,持股比例为67%。第三大股东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1.25%,其母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600000.SH)控股,持股比例为97.3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45号
关于对广州珠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州珠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5月28日至5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投资收益率,并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对部分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某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你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日
责任编辑:w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