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立规矩:险企资产负债能力引入“打分制”
摘要 保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行业皆知。银保监会再次以“办法”形式立规矩。8月7日,银保监会对外披露,对明确规范管理流程、明确问责制的同时,也要求评估资产负责管理能力和匹配状况引入“打分制”,对于优等生,可以“吃偏饭”,率先创新试点,对于差等生则“限吃饭”。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
保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行业皆知。银保监会再次以“办法”形式立规矩。8月7日,银保监会对外披露,对明确规范管理流程、明确问责制的同时,也要求评估资产负责管理能力和匹配状况引入“打分制”,对于优等生,可以“吃偏饭”,率先创新试点,对于差等生则“限吃饭”。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一出,立刻在行业内引起热议,也有保险业大佬先后发声,认为该《办法》非常重要。
此暂行办法确乎很重要
金融大资管新规实施后,整个金融行业重新看待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匹配。金融大资管新规严令,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在随后发布的配套细则中,对于银行理财、证监会对于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发行的各类资管计划,都明确要求,不得滚动发行、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背后控制的实质都是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
对于保险公司,尤其是人身险公司来说,资产负债匹配更是永恒的命题。曾几何时,被斥以“妖精化”的部分险资,资产负债是大问题,所谓资产驱动负债模式大行其道。本人认为,所谓资产驱动负债模式,实际是个伪命题。
资产驱动负债的前提,是有合适的资产、且能找到合适的负债。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还是买方市场。即便再进行所认为的“忽悠”、再具有地毯式的销售能力,若在理财属性上,保险比基金等,未必见长。
即便对于终端消费者来说,理财型保险未必比银行理财更有优势。假设有十年期的优质资产,在不考虑年金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有足够十年期、利率相当的负债?且好资产通常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如何能让资产等到负债筹满?因此,即便期限、利率相当的负债,通常也会有一定程度上的时间错配。
另一方面,高息揽储为银行业所禁止,在保险业也同样是一个问题。实际结算利率过高、且期间较短的保险理财产品并不能找到相应的资产进行配置,其结果就是短钱长配,形成实际的资金池,一旦资金链断裂,风险十分之大。
当然,实际中也可能出现长钱短配的情况,再配置压力增大,后期的给付压力随之增大。即所谓出现利差损。国际保险巨头受资产负债匹配影响的不在少数,国内几家大的人身险公司也曾不同程度栽到过这个坑。
不只是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同样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今年5月,上交所对西水股份(600291,诊股)发出质询,质询函重点关注与天安财险有关的五个问题
① 500亿元理财险兑付期,天安财险如何安排兑付?
② 转让及回购兴业银行(601166,诊股)股权收益权的交易是否合规?
③ 对兴业银行股份的投资决策是否发生变化?
④ 保险业务综合成本率为何大幅上升,承保利润为何为负?
⑤ 相关因素是否可能持续影响公司业绩?
上交所发出质询函的背景,是天安财险持续处于理财型保险净兑付时期,2018年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科目资金流入为“0”,资金流出却高达千亿以上,达到1187亿元。截至2018年期末,余额仍高达566.4亿元,其中2019年内需兑付的金额为550.8亿元,天安财险依旧面临巨大的理财险兑付压力。这实际也是资产负债匹配问题。
因此,无论从哪方面看,资产负债匹配都是保险业的命根子。
虽则如此,却并不需要过度解读这个《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5章37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资产负债管理的定义,明确相关职责,构建资负联动和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主要从组织体系、控制流程、模型工具、绩效考核、管理报告以及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提出了相应要求,与能力评估规则和量化评估规则的具体内容相对应。
第三章监管评估,主要规范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的方式。
第四章监管措施,明确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匹配状况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
第五章附则,主要规范保险集团、再保险公司和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政策以及生效日等。
如果仅看《暂行办法》,似乎觉得该《暂行办法》横空出世,规范了资产负债匹配。但其实近几年,监管机关就已经着手做了很多工作,本《办法》也并不突兀。
例 如
2018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报送保险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自评估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随该《通知》下发了附件:人身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表表样及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填报说明,并特别设计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自评估报告签字盖章页模板。在该模板中,明确要求“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董事长和总经理对本报告承担共同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019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9年一季度起,各公司应开展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并在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中上报季度和年报。随《通知》下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虽然从法律层级上来说,该通知的位阶不如《办法》高,但仍然是实质性监管文件。自此文件始,保险业的资产负债管理情况实际已经进入新阶段。
本次《暂行办法》,从内容上,多数来自于以往的各类文件,但形式意义很大。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看,办法一般为部门规章,而通知仅能算一般的规范性文件,显然是办法的层级更高,显示出保险业的资产负债监管进入常态化阶段。预计围绕此命题,监管机关将会有一系列的实际监管动作。
在守住不发生底线风险的大环境下,中国保险业,也的确到了认真管管资产负债匹配问题的时候了。
《暂行办法》五大看点
问责制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资产负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未设置董事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由高级管理层履行董事会的相应职责并承担责任。
完善组织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在高级管理层下设立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成立或指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作为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秘书处。
评估打分
中国银保监会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评分,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评分。能力评估采用百分制,包括基础与环境、控制与流程、模型与工具、绩效考核和管理报告。
银保监会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进行评分。量化评估采用百分制,包括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
高分支持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状况好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适当给予资金运用范围、模式、比例以及保险产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经营审慎稳健的保险公司先行先试。
低分限制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负债特征、资产结构和存在的风险,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 风险提示;监管谈话;
② 下发监管函;监管通报;
③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现场调查;
④ 要求进行专项压力测试;
⑤ 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提交和实施预防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恶化或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