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宇中融两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私募漏测6名投资者风险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7号)显示,经查,福建双宇中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宇中融”)存在以下问题:一、双宇中融未保存双宇中融创富一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材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7号)显示,经查,福建双宇中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宇中融”)存在以下问题:
一、双宇中融未保存双宇中融创富一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双宇中融在自行销售私募基金厦门鼎通聿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颜某某、简某某、陈某、吴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等6名该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双宇中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双宇中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活动。双宇中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福建证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福建证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建双宇中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建双宇中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未保存双宇中融创富一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在自行销售私募基金厦门鼎通聿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颜某某、简某某、陈某、吴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等6名该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8月5日
责任编辑:x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