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系列(二): 关于业绩报酬计提
摘要 高水位法即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创造新高时,计提超过历史业绩报酬计提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最高值部分的一定比例(一般为20%),作为业绩报酬,并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理解高水位法最重要的一点是,就是仅当基金业绩超过了基金历史最好水平之时,基金经理才能根据收益计提相关的报酬。另一种计提模式是赎回
高水位法即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创造新高时,计提超过历史业绩报酬计提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最高值部分的一定比例(一般为20%),作为业绩报酬,并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理解高水位法最重要的一点是,就是仅当基金业绩超过了基金历史最好水平之时,基金经理才能根据收益计提相关的报酬。
另一种计提模式是赎回或清盘法则,是在客户全部赎回或基金清盘时,如果基金净值超过初始净值,则按照超过初始净值的一定比例作为业绩报酬,并从基金资产中扣除。这是当前业界普遍采取的计提模式。
私募业绩报酬计提方式目前在行业引发广泛讨论。什么样的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可兼顾私募公司发展和持有人利益?据分析,高水位法是目前私募行业主要的业绩报酬计提方式。不同业绩报酬计提模式会对持有人收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在基金回撤较小的前提下,持有人持有期限越长,不同计提模式对持有人的影响越小。
不管采取何种业绩报酬计提方式,都不应该存在事前有目的性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这是海外对冲基金和国内私募基金在设计业绩报酬计提方式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计提模式下持有人被计提的业绩报酬费用可能会有区别。一般说来,投资者投资期限越长,产品回撤越小,不同业绩报酬计提模式产生的实际结果越趋同。
例如,某私募产品业绩报酬采取高水位法,假设私募管理人计提净值增长的20%而非超额业绩的20%,则持有人A认购该产品100万元,产品从面值1.00元上涨10%到第一个开放日的1.10元赎回,扣除业绩报酬后持有人A实际获得8%的收益,即8万元,私募计提业绩报酬2万元;持有人B同样认购该产品100万元,产品从面值1.00元上涨10%到第一个开放日的1.10元未赎回,私募计提业绩报酬2万元,后该产品第二个开放日净值跌回至0.95元时赎回,持有人B实际损失5%,即5万元(这里未考虑计提业绩报酬对基金净值的影响);持有人C选择在产品第二个开放日净值跌回至0.95元时申购100万元,产品净值上涨10%至第三个开放日的1.045元赎回,由于净值不高于前期高点1.10元,因此私募不能计提业绩报酬,持有人C则获得10%收益,即10万元。可见,虽A、B、C使用统一业绩报酬计提模式,但是实际被计提的报酬是不同的。因为三者从不同的时点进入,但基金管理人并未蓄意伤害谁。
继续上面的例子,我们来看另一种区间报酬计提模式。假定另一私募产品业绩报酬采取区间法,计提比例同为20%。持有人A认购该产品100万元,产品从面值1.00元上涨10%到1.10元赎回,扣除业绩报酬后持有人A获得8%的收益,即8万元,私募计提业绩报酬2万元;持有人B认购该产品,产品从面值1.00元上涨10%到1.10元未赎回,后该产品净值跌回至0.95元时赎回,持有人B实际损失5%,即5万元,私募不收取业绩报酬;持有人C选择在产品净值跌回至0.95元时申购100万元,产品净值上涨10%至1.045元赎回,扣除业绩报酬后持有人C获得8%的收益,即8万元,私募计提业绩报酬2万元。
比较这两种计提模式可见,持有人A在两案例中被计提的费用一样,相应的私募都在为持有人A的投资服务中获得了业绩报酬。持有人B在两案例中效果基本一样,但私募在案例1中获得了业绩报酬,在案例2中无业绩报酬;持有人C在案例1中效果好于案例2,相应私募在案例1中无业绩报酬,在案例2中则获得了业绩报酬。
投资期限越长,产品回撤控制得越好,不同模式间的效果差异会越小。产品设计时业绩报酬计提模式的选择,也会与产品开放频率、产品管理人、托管方TA系统等息息相关。投资人在投资时应当与私募基金充分沟通业绩报酬计提的方式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同时,也要求管理人努力控制回撤,投资人则尽量长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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