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决策 交易等方面资料的保存年限
摘要 金投私募网(https://simu.cngold.org/)09月21日讯,该读本以公募、私募基金的投资知识为主线,包含基础概念、交易运作、投资策略、风险揭示、权益保护等多个篇章,内容深入浅出、图文并茂、简洁明了。从今天起小幸会分期为大家放松读本的重点内容,供各位筒子们了解。感兴趣的亲们也可后台留
金投私募网(https://simu.cngold.org/)09月21日讯,该读本以公募、私募基金的投资知识为主线,包含基础概念、交易运作、投资策略、风险揭示、权益保护等多个篇章,内容深入浅出、图文并茂、简洁明了。从今天起小幸会分期为大家放松读本的重点内容,供各位筒子们了解。感兴趣的亲们也可后台留言向小幸索取读本电子版哦。祝大家投资顺顺顺!
权益保护
19、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资料的保存年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20、私募基金募集期间的宣传推介材料要求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21、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公开宣传的信息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宣传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单只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通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或者变相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均为非法行为。
22、募集机构推介时有哪些明显的禁止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二)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三)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四)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23、募集机构不得通过哪些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24、什么是“飞单”?
在私募基金募集相关环节中存在的一些从业人员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募集活动的现象,即销售人员向投资者销售的并非其所在机构销售的产品。投资者在购买时应看清这款产品的发行机构,确定自己意向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为该产品的指定销售渠道。切不可以为,在银行或者证券营业部买的产品签的协议,该机构就会为你负责。一旦风险暴露,最终投资者维权将受重重阻碍。
25、私募基金是否必须备案登记?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投资者还需了解,私募基金备案证明、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26、私募基金的备案包括哪些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2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坚持适度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设立,不设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备案。
28、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查询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栏目(http://GS.amac.org.cn/)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29、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19、20、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以下几个时间节点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如下信息:
月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季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年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30、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31、基金募集期的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 其他事项。
32、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33、签署基金合同前的准备工作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34、风险揭示书应包含哪些信息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35、什么是投资冷静期及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36、回访确认的流程和内容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确认的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37、回访确认成功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在购买私募基金的过程中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投资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进行立案调查;若发现私募管理人在运作、管理上有不规范、不恰当之处,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前往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投保部门进行信访投诉,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举报中心,热线受理与私募基金投资相关的投诉、咨询、建议等。“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同时承接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我要留言”、“给主席写信”栏目以及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网站(www.sipf.com.cn)“投资者呼叫”栏目的投资者咨询、建议及投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