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常见的法律问题(五)

来源:才查到 2019-08-14 14:39:00

摘要
1.1 全国人大及国务院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1.2 证监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1.3 


私募基金常见的法律问题(五)

1.1 全国人大及国务院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1.2 证监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1.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答解答(一到十四)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2号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1.4 其它部委:


1.4.1 央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1.4.2 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4.3 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1.4.4 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1.4.5 中证登: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股权基金成立过程中特别注意! 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总结梳理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监管要求。 也被中基协称作“温馨提示”。下文来逐一梳理八大方面的注意要点:


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不可作假!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切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协会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申请材料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信息一致。监管具体要求如下: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系统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私募基金常见的法律问题(五)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比例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这是底线!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2.1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依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2.2 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私募基金常见的法律问题(五)

私募高管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私募找“外援”、“挂靠”、高管兼职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3.1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 2 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3.2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3.3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对于在 1 年内变更 2 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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