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拓: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来源:中金在线 2015-08-25 06:47:20

摘要
公告日期:2015-08-25证券代码:000906证券简称:物产中拓公告编号:2015-62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物产中

公告日期:2015-08-25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物产中拓公告编号:2015-62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物产中拓”)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对象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弘基金”)、长沙合众鑫荣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合众鑫荣”)、长沙合众鑫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合众鑫越”)3位特定投资者。

作为物产中拓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资管产品系天弘基金发行设立的“天弘物产中拓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该资管产品的委托人系常州星汉璀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星汉投资”)和上海中植鑫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植鑫荞”)。

天弘基金、星汉投资和中植鑫荞均就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出具了承诺。根据天弘基金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天弘基金承诺,物产中拓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中植鑫荞和星汉投资,不存在采用分级产品、杠杆或结构化方式进行融资等情形。根据星汉投资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星汉投资承诺,物产中拓资管计划不存在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的设计。根据中植鑫荞出具《声明及承诺函》,中植鑫荞承诺,物产中拓资管计划不存在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的设计。

天弘基金认购的物产中拓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让。天弘基金涉及本次发行的资管合同中设置了在锁定期内,资产委托人以及资产委托人代表的实际出资人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计划的份额和收益的条款;此外,天弘基金出具了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同意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物产中拓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的有限合伙企业为合众鑫荣和合众鑫越。合众鑫荣、合众鑫越的合伙人均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及少数退休人员等;合众鑫荣和合众鑫越的认购资金均来源于全体合伙人所认缴的出资,该等出资系合伙人以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认缴。合众鑫荣、合众鑫越的设立系为专项认购物产中拓本次发行股份之目的,并不进行其他项目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均系发行人员工,不存在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综上,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合众鑫荣及合众鑫越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合众鑫荣和合众鑫越均就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出具了承诺。根据合众鑫荣出具《声明及承诺函》,合众鑫荣承诺,不存在采用分级产品、杠杆或结构化方式进行融资等情形,不存在合伙人之间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情形。根据合众鑫越出具《声明及承诺函》,合众鑫越承诺,不存在采用分级产品、杠杆或结构化方式进行融资等情形,不存在合伙人之间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情形。

合众鑫荣和合众鑫越认购的物产中拓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让。合众鑫荣和合众鑫越的合伙协议中设置了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及相应权益的条款;此外,合众鑫荣和合众鑫越分别出具了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同意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物产中拓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3]004564号、大华审字[2014]004704号及大华审字[2015]004685号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大华验字[2015]050764号及大华验字[2015]000765号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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