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智慧物流及交通产业发展母基金的进展公告
摘要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智慧物流及交通产业发展母基金的进展公告证券代码:002468证券简称:申通快递公告编号:2018-013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智慧物流及交通产业发展母基金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智慧物流及交通产业发展母基金的进展公告 | |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18-013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智慧物流及交通产业发展母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通快递”)于2018年1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智慧物流及交通产业发展母基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人民币50,000万元与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上海中车绿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中城申通智慧物流与交通产业发展母基金。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关于参与投资智慧物流及交通产业发展母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鉴于上海中振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为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交通”)的控股子公司,是中城交通智能装备产业投资的平台,承载着助力中城交通推进多元化经营、打造智能装备产业的使命,承担着中城交通业务持续发展增长级、智能装备业务孵化器等重要角色,由其出资能更好的发挥产业投资的协同效应,因此原方案的合作投资主体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中振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近日,公司与上海中振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振交通”)、上海中车绿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绿脉”)签订了《宁波中振申通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并取得了宁波中振申通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上海中车绿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绿脉”)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悦路318号68幢2115室 法定代表人:方世娟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01月26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 主要投资领域:围绕中车产业链和绿色智能交通产业进行创投、产业投资及并购,以及各地智轨旅游轨道交通等捷运类项目。 基金备案情况说明:2017年9月,上海中车绿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登记编号:P1065012。 (二)有限合伙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玉环市机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军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53,080.2166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年11月01日 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凭许可证经营),普通货运(凭许可证经营), 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纸制品、电子产品的销售,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中振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振交通”)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瀛东村53号3幢1688室(上海智慧岛数据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一峰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5,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30日 经营范围:交通装备、城市智能停车库研发、制造、维修及零部件的销售,新能源专用车辆研发、制造,机电设备的制造、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合作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中车绿脉和中振交通均为中城交通的控股子公司,二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以上合作方并未直接或以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申通快递的股份。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1、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宁波中振申通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企业的注册场所: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八号办公楼3071室。 3、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智慧交通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4、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5、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以下亦称“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从本合伙企业获取分配并在出资金额限额内承担本合伙企业债务。 6、投资范围:直接或通过与地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投向各个区域内的智慧交通与物流运营项目、旅游物流与交通运营项目、智慧物流与交通产业小镇项目,智慧物流与交通先进装备产业。 7、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或发行。 (二)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金额、出资期限及合伙期限 1、本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金额为:人民币拾亿零壹佰万元。 2、合伙企业认缴出资分期缴付,首期缴付1.05亿元。其中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200万元,上海中振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出资5,200万元,普通合伙人出资100万元。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应自普通合伙人发出的书面缴付出资通知送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出资款一次性缴付至本合伙企业的账户。普通合伙人发出的书面缴付出资通知,列明各方应全部缴付的金额。 3、剩余认缴资金的实缴时间和各期实缴金额由本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最迟于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全部缴付到位。 4、本合伙企业存续期为:15年。前12年为投资期,最后3年为退出期。但是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合伙期限可延期一次。如合伙企业提前从所投资的项目公司退出股权,在合伙企业债权得到偿还或追索的情形下,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提前终止。 5、除因不可抗力或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2条的规定按期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则该违约合伙人应赔偿守约合伙人的损失,每逾期一日,违约合伙人总计向守约合伙人支付其应逾期出资金额的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守约合伙人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若存在多于一方守约合伙人的,则该等违约金、赔偿金由多方守约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 (三)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执行合伙事务; (2)有权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有权对合伙企业实施管理或监督,并收取管理费; (4)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的收益; (5)如期足额缴付出资; (6)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保证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遵守为全体合伙人尤其是有限合伙人最大化利益行事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若因普通合伙人存在法律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在从事关联交易时需征取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9)普通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由合伙企业承担; (10)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禁止以其财产份额出质。 (11)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有权查阅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 (3)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的收益;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5)如期足额缴付出资; (6)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7)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提供的一切未公开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 (8)当有限合伙的利益受到损害,且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有限合伙的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有限合伙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普通合伙人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之前向各合伙人书面报告合伙企业运行情况(含合伙企业的托管报告)。 3、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度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会议召开前普通合伙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或代表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在经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后,组织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讨论有关事项时,由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4、在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期间,如普通合伙人或被投资企业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合伙企业利益的任何重大事项,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立即(最迟不得超过该事项发生或得知可能发生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遭受的损失。 5、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递交合伙人会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或经营范围; (2)普通合伙人确定的延长/缩短有限合伙期限的方案; (3)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举债; (4)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交易; (5)决定合伙人对非关联企业转让出资份额; (6)决定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 (7)批准合伙企业进行超越本协议第1.6条的业务; (8)聘任或者解聘本有限合伙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9)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6、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决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一名,有限合伙人各委派一名代表。投决会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载明议事事项和时间、地点和方式),召集并主持投决会会议,投决会会议可以由合伙人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会议任何一种方式召开,由全体投决会委员参加。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委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投决会会议。 7、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以各合伙人签署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准。 8、合伙企业的现金运作方式: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仅用于权益类投资,对于可能存在的暂存资金,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秉持谨慎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货币基金及其他保本类产品或其他安全方式进行管理(以下简称“现金管理”)。 9、合伙企业投资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合伙企业不得为投资标的提供担保,不得进行对外担保。 五、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设立宁波中振申通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的业务范围、投资布局、盈利渠道,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规划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本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宁波中振申通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二)宁波中振申通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