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再问火炬电子 四账户同一投顾是否一致行动人
摘要 四款信托产品均为同一投顾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近日南土资产给出了否定答案。事情起源于10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28号)(下称“2228号函”)称,在市场监察中发现火炬电子部分股东账户存在关联
四款信托产品均为同一投顾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近日南土资产给出了否定答案。
事情起源于10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28号)(下称“2228号函”)称,在市场监察中发现火炬电子部分股东账户存在关联,疑似构成一致行动人。
具体而言则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浦江之星50、165、177号集合资金信托(下称“三款信托计划”)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睿翔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下称“睿翔1号”)等,上述股东账户分别在2015年8月26日至 11月15日、2016年1月11日至1月13日、2016年3月14日至8月31日三个期间,合计持股数量超过5%。截至2016年10月19日,上述股东账户合计持股比例仍超过5%。
在相关各方回复的“2228号函”后,上交所再发函(上证公函[2016]2230号)(下称“2230号函”)进行补充问询,主要内容仍为四款信托计划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11月5日,火炬电子再度回函称,中海信托的3个账户与华宝信托的1个账户,均为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土资产”)所有,但同时否认了存在一致行动人的情形。也正是这一点颇具争议。
对此,南土资产从投资决策机制、表决权等方面给出了较为详尽的解释。
南土资产方面称,按照信托产品的运作模式,投资顾问只享有投资建议的权限,信托公司享有最终的投资决策权;为中海信托产品和华宝信托产品安排了不同的投资经理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经理独立对所服务的产品的净值表现负责;信托产品合同均未授予我司股东表决权,也不谋求股东表决权。且作为投资顾问,从未对火炬电子行使过股东表决权。
工商资料显示,南土资产位于上海自贸试验区乳山路,成立于2015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1000万,主要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法人代表吴晓宁同时为公司大股东,持股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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