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晋案最新消息:徐勤等8人被控涉集资诈骗罪

来源:中金网 2016-10-19 11:41:04

摘要
(原标题:“中晋案”宣告终结)中晋案最新消息:徐勤等8人被控涉集资诈骗罪2016年4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了查处,实际财产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在机场截获,其余20多名公司高管核心成员也陆续被抓获

(原标题:“中晋案”宣告终结)

中晋案最新消息:徐勤等8人被控涉集资诈骗罪 2016年4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了查处,实际财产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在机场截获,其余20多名公司高管核心成员也陆续被抓获。10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布公告称,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徐勤、李珏等8人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该院审查起诉,依法受理。(中金网10月19日)

据此前新华社报道,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租赁高档商务楼,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中晋案最新消息:徐勤等8人被控涉集资诈骗罪

52.6亿元尚未兑付

该案件牵涉面积之大远超快鹿案。从规模体量来看,中晋是一家百亿级理财平台。据其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2月10日,中晋合伙人的投资总额已突破340亿元,涉及总人次超过13万,其中60岁以上投资人就超过2万。

而据警方通报,截至案发,中晋系累计向2.5万名投资者非法吸收金额累计近39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52亿余元,涉及投资者1.28余万名,其中近90%的投资人在上海。据徐勤供述,目前,尚未兑付的资金有52.6亿元,其中,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投资人大约有1.26万人,投资金额大约在40亿元。

警方调查称,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本市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

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消息,中晋资产由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太控股)全资持有。除了中晋资产,国太控股旗下金融企业还包括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等。

据国太控股官网上显示,公司组建于2013年,目前控股上市公司3家,非上市公司120家,集团共设有七大事业部,分别投资交通运输、建筑、房地产、金融、批发零售、商业服务、信息技术等领域。其控股的三家上市公司均在香港上市,分别为:中国趋势、华耐控股、中国创新。

在上海警方披露逮捕徐勤的消息公布后,上述公司股价大跳水。华耐控股跌幅达29.49%,中国趋势跌幅达15.79%,中国创新投资跌幅达7.84%。10月14日截至收市,中国趋势目前股价报0.018港元,华耐控股为0.222港元,中国创新投资为0.047港元,已成仙股(仙股就是指其价格已经低于1元,因此只能以分作为计价单位的股票)。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在现行成文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委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集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债券;从事保险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公开发行基金等。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 进行集资;

2、依据《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资罪中,行为人的行为要具有一定的“融资性”。

3、被害人要具有广泛性,也就是说对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骗取一定数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骗取了个别单位的公私财物只能以诈骗罪定罪。

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募集到的资金的目的,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以下行为进行判断: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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