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涵投资操纵上证50ETF 公司及高管共处罚款160万
摘要 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对北京泛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涵投资)操纵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50ETF)违法行为,公司及高管被中国证监会共处罚款160万。泛涵投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经查明,泛涵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泛涵投资控制使用“泛涵康元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5个账户
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对北京泛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涵投资)操纵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50ETF)违法行为,公司及高管被中国证监会共处罚款160万。
泛涵投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经查明,泛涵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泛涵投资控制使用“泛涵康元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5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具体如下:泛涵投资为“泛涵康元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管理人;为“兴业信托泛涵正元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账户的投资顾问;为“华泰长城期货泛涵隆元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华泰期货泛涵隆元2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的投资建议方。泛涵投资负责上述账户的投资决策,获取固定的管理费或投资顾问费或投资建议费,并从净值增长中按比例提取收益。“北京泛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机构账户为泛涵投资自营账户。
2015年6月15日至8月14日期间,泛涵投资在36个交易日,控制账户组在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进行50ETF相互交易,50ETF成交总额为35,283,985,581.23元,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50ETF相互交易总额为733,175,217.10元,影响50ETF交易量,变相进行50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套利。
中国证监会表示,泛涵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时任泛涵投资董事长陈支左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陈美花为泛涵投资股东、法定代表人,是本案4个专户产品的管理人,陈支左、陈美花为泛涵投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泛涵投资及高管提请申辩
泛涵投资提出:第一,ETF这种产品客观上是不能被操纵的。第二,泛涵投资在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和账户之间交易的比例很低,无法影响证券价格及交易量。第三,泛涵投资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实现T+0交易,客观上被证监会认定为对倒行为,主客观不一致,不能认定为操纵。第四,即使泛涵投资的行为构成对倒交易,也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规制,不应当适用《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第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有误。如果以投资顾问管理费为基础数据计算本案违法所得金额,应当按照50ETF占各账户交易总额的比例进行计算,并扣除各项费用。第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的处罚过重。
陈支左提出,即使泛涵投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依据法律规定,结合证监会以往处罚实践及泛涵投资交易量不大的情节,对其处罚过重。
泛涵投资及高管共处罚款160万
中国证监会认为:
第一,操纵期间,泛涵投资有36个交易日在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交易50ETF。上述交易行为多次发生,充分印证泛涵投资具有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获利的主观故意。
第二,泛涵投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进行50ETF交易的行为,对50ETF交易量造成了影响,放大了同期成交量,干扰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同时,账户组相互交易的行为掩盖了市场真实供求关系,扭曲了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上述行为被《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明确禁止,符合操纵行为的特征。
第三,ETF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交易产品和交易机制的选择,投资人可以进行正常的申赎套利机制,但相关交易不能违反法律和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泛涵投资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交易50ETF,实现了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赎回,并通过卖出赎回的股票,变相实现股票T+0交易。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亦构成与在股票市场按照T+1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其他投资者的不对等交易,形成了不公平的交易机会。
第四,中国证监会对《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所得进行了核实,根据核实情况进行了重新确认,综合考虑泛涵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处罚进行了相应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泛涵投资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陈支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陈美花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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