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已至 合规行远|2018私募投资基金合规大事纪
摘要 来源:广发证券本文纲要:1.新规回顾2.动态追踪3.监管事例4.合规足迹2018年,已悄然落幕。2019年,呼啸而来。2018年是私募行业无法忽视的“分水岭”这一年私募新规密集发布监管体系愈发完整这一年私募行业动态瞬息万变产品备案要求持续收紧这一年私募合规自查要求增多监管专项检查从未停止“这是一个最
来源:广发证券
本文纲要:
1. 新规回顾
2. 动态追踪
3. 监管事例
4. 合规足迹
2018年,已悄然落幕。
2019年,呼啸而来。
2018年是私募行业无法忽视的“分水岭”
这一年
私募新规密集发布
监管体系愈发完整
这一年
私募行业动态瞬息万变
产品备案要求持续收紧
这一年
私募合规自查要求增多
监管专项检查从未停止
“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也是一个最好的时代”
私募行业正在经历“合规”与“风控”的洗礼和重塑,关键词逐渐从“创新”和“发展”向“合规”和“监管”过渡。
新年伊始,海峰科技带您回顾2018年私募合规大事……
01
新规回顾
监管大年来袭,新规密集发布
注:以上仅为2018年重点法规政策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非标融资通道被堵
1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再次重申并强调私募基金备案的注意事项,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针对底层资产方面,明确规定: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而结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这一新规禁止的底层资产有: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保理等业务相关的资产或这些资产的收(受)益权。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非上市股权投资专业化估值
2018年3月3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下称“《估值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估值指引》列举了收益法等5种估值方法,明确了“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其股权估值参考该指引执行”。
《估值指引》的出台有助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专业化估值,完善资产管理行业估值标准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行业指导性文件,奠定资管新格局
2018年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业内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对资管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产品类别、投资方式、分级产品运作方式、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并明确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超过两层嵌套投资等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与私募合作未来可期
2018年9月26日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业内称“理财新规”)是银保监会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承载着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的重要职能。
2018年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作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将私募基金纳入合作机构范畴。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后可成为理财子公司的投资合作机构或投资顾问。
证券期货资管办法及其配套细则:市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纳入监管范畴
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其延续了资管新规“去通道、降杠杆、防风险”的精神,系统性规范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上述机构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旨在消除监管套利,引导私募资管业务回归本源。
值得注意的是,仅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而不属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范畴的,不适用上述办法及配套细则。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命名须“名副其实”
基金业协会11月20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主要对私募投资基金命名中的乱象进行矫正,并且给予正面规范。具体来看,有四个“不得”和六个“应当”,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命名做出了禁止性和强制性要求。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关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指引执行,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以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准)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指引执行;2019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或已提交备案申请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按照指引及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相关约定,调整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并相应办理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更新版)》:私募管理人登记要求再度升级
2018年12月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更新版)》。
(1)新登记须知细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规范:增加营业场所、资本金、基本制度等要求;进一步明确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相关要求;增加融资租赁为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的业务;细化机构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机构关联方相关要求。
(2)引入中止办理流程:对存在办公场所不稳定、或有负债风险较高、无实际展业需求、偏离投资主业风险等明显内控不足、展业能力不充分情形的,中基协将采取一定限制措施。
(3)新增不予登记情形:融资租赁正式成为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的业务,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中基协将不予登记。
02
动态追踪
瞬息万变 持续从严
场外衍生品监管再度升级,大幅提高市场参与者门槛
2018年4月11日,证券业协会宣布“暂停券商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券商不得新增业务规模,存量业务到期自动终止,不得续期”,随后,中期协出台相应的规范,暂停期货公司与私募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2018年5月11日,证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4月全面封堵的场外期权业务有所放开,但大幅提高了市场参与该项业务的门槛;其中,私募产品作为交易对手方参与场外期权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洋私募”进军步伐未停歇,2018年首家其他类私募备案成功
近两年来,外资私募加速布局中国市场,2018年安中、元胜、桥水等全球著名的资管机构陆续获批登记成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外资私募在产品发行上也动作迅速,桥水等其余13家外资私募均已备案产品,合计25只,其中20只为今年新备案产品。
2018年6月19日,路博迈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作为QDLP成为今年首家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其他类私募管理人的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迎来新类型: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正式上线
2018年8月29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详细说明了申请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的机构应符合的四个方面的要求,包括实际控制人要求、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数量要求、股权稳定性要求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求。
同时,提出了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备案应符合八个方面的要求。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管理人也可变更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
9月10日起符合资格的私募管理人可以通过AMBERS系统申请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第四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正式登场。
中证私募基金电子签约系统上线,我国私募基金进入电子签约时代
2018年8月左右,由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的私募基金电子签约系统正式上线,为私募基金参与各方提供私募基金电子合同在线签署及管理的全流程服务,推动我国私募基金进入电子签约时代。
私募基金电子化签约不仅能提高私募基金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也将防范“萝卜章”、“阴阳合同”等情况的出现,进一步为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奠定基础。
“阜兴系”私募管理人失联引发股权托管职责边界讨论,股权类产品备案评审趋严
2018年7月1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在公告中,基金业协会要求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协会在公告中还一并公布了涉及的7家托管人的联系方式,由此引发了行业关于托管职责边界的讨论。
随后银行业协会专家发表文章,认为管理人的职责侧重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而托管人的主要职责为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交割、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公告要求托管人履行的上述职责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过分加重了托管人的责任,同时,目前市场托管人收益有限,托管人收益和责任明显不对等。
受阜兴事件的影响,部分托管机构提高了股权类产品的准入门槛和要求,甚至暂停了契约型股权产品的托管。协会对股权类评审的要求也更加严格,要求托管人就股权类产品出具意见书,包括对基金投资范围、产品架构、收益分配、底层投资协议等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基金后续募集安排、基金拟投进度安排、工商确权安排等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并需托管机构签章确认。未来一段时间,加强股权类产品的监管将成为重要趋势。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首次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全国经济普查体系
2018年12月1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稳妥推进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私募基金行业普查相关事宜的通知》,明确私募基金行业以资管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及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有关数据指标作为本次经济普查数据基础。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高度重视,以高度责任感尽职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并于2019年4月底前及时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确保私募基金行业普查数据质量,全面真实展现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情况。
03
监管事例
私募不规范现象频发,自查工作及专项检查进行中
基协监管再下一城,要求私募限期自查
2018年9月下旬,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业协会下发的《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要求管理人开展自查工作,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私募基金的效益性、投资行为的合规性等四大方面,涉及十五个要点,如在AMBERS系统中备案是否齐全、关联方及基金投向填报、专业化经营、报送诚信信息高管是否受罚、员工从业信息录入、不得兼营民间借贷等与私募无关业务、投资范围要求、投资者是否能正常退出、产品到期是否能正常清算、关联交易、风险揭示书等。
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管理人完成自查后,须于2018年10月31日前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及整改安排。
2018年10月26日,基金业协会再次发布通知要求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于11月3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与9月份的自查通知相比,第二次自查内容变为十九项目,新增以下要求:如实说明公司基本信息及目前在管私募基金相关情况;核查关联私募机构的规范管理问题;核查募集合规性;自查是否涉及资金池业务、P2P业务。
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
2018年10月12日,证监会官网通报了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2018年上半年,证监会抽取了453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其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81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119家,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53家。共涉及基金4374只,管理规模2.08万亿元,占行业总管理规模的17.20%。
检查结果显示,本次检查发现139家私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占比30.68%,违规情况具体如下:
处理措施:
(1)对126家存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违规问题的私募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对5家存在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私募机构立案稽查,并先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3)将6家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通报地方政府或移送公安部门,并对其中2家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家立案稽查;
(4)同时,证监会将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及采取的监管措施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04
合规足迹
专业高效 合规护航
伴随着私募行业的高速发展,合规和风控逐渐成为私募行业的发展的“痛点”,实践中,私募基金运营环节繁多、合规要点密集杂乱,如何合规开展业务成为管理人“不可承受之轻”;基于此,海峰科技合规咨询服务应运而生,并逐渐成长壮大: